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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对白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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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辽宁省盘锦市某化工厂老板刘某某想要将由该厂无法自行处置的炼油废渣直接进行倾倒。经人介绍,刘某某认识了辽宁省盘锦市的杨某某,刘某某以有偿的方式请求杨某某处置该厂产出的炼油废渣,杨某某接受请求。随后,杨某某联系到辽宁省朝阳市的朱某某,以每吨100元的价格运输该物质。朱某某又联系了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的白某某。白某某同意将炼油废渣以每车700元的价格倾倒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2017年3月20日和3月29日,杨某某伙同朱某某从盘锦市刘某某化工厂处将炼油废渣29.38吨,分两次运至敖汉旗四家子镇的白某某所承包的荒山林地内倾倒。

经广州某检测技术公司检测,该炼油废渣属危险废物。敖汉旗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敖汉旗公安局立案查处。2017年12月14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杨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公诉。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请求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朱某某、白某某三被告人赔偿污染环境清理费、处置费、存储费共计233738元。

白某某是老年人,心脏做了5个支架,还患有糖尿病,此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只为了获得1400元的场地费而触犯了法律。因经济困难,经白某某本人申请,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白某某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指派刘延军律师为白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刑事辩护方面,承办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白某某后发现,白某某在刑事部分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白某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是白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没有意识到倾倒这些危险废物的污染后果,并且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三是白某某认罪态度好,同意承担合理民事赔偿,并且根据广州某检测技术公司的检测,倾倒的危险废物没有给倾倒现场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污染后果,此情形也是可以请求法院酌情给予从宽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承办律师仔细查找相关依据发现,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杨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共同赔偿环境污染处置费149838元;清理费23900元;储存费60000元,合计233738元,而根据相关文件中对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民事部分中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据此,承办律师决定以民事赔偿部分作为主要突破口,通过减轻白某某民事责任来影响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16926号文件)规定:“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对其他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1)高温焚烧处置3.5元/公斤;(2)固化安全填埋2.7元/公斤;(3)直接填埋1.8元/公斤;(4)剧毒类处置400元/公斤;(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67元/公斤;三、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敖汉旗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向四家子镇倾倒炼油废渣情况的说明》中“经通辽蒙东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核算处置费5100元/吨(包括运输费),总处置费149838元”的结论是不合理的。并且该民事诉求的证据仅有敖汉旗环境保护局和四家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无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认定,该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

开庭前,承办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交换了意见。2018年3月28日,此案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就此案刑事部分受援人白某某是自首、偶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愿意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深,且未造成实际的严重污染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承办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交了附带民事部分的政策依据,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法院判处白某某和杨某某、朱某某连带赔偿污染清理费23271元。

【案件点评】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与环境有关的案件也将会随之增多。本案承办律师虽是首次接触此类案件,但因其准备工作充足,尤其是在附带民事部分,据理力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承办律师处理此案时,积极查找相关依据,抓住公诉机关在此部分证据材料缺乏的情况,利用自己查找到的政策规定予以反驳,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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