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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潘某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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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7日,潘某某发现自己左乳腺有肿块,到阜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入院诊断为“左乳腺肿块”,医院便为潘某某实施“左乳腺肿块切除”手术。术后,阜南县某医院让潘某某的家属把病理切片拿到阜阳市A医院,让刘某进行化验。几天后潘某某被阜南县某医院告知病理为良性,潘某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安心出院。2013年8月30日,潘某某左乳腺又出现肿块,再次到阜南县某医院进行检查,经“双乳钼靶摄片”检查,结果是“考虑良性病灶”,医生让潘某某进行第二次手术。潘某某不放心,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术后经化验为恶性肿瘤。潘某某查看2012年病理检验报告后,得知2012年3月1日是阜阳市A医院第二门诊部和刘某共同为潘某某做的检验,报告单报告结果为“导管内乳头状瘤”(良性肿瘤)。

潘某某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并与刘某进行交涉,未果。2016年5月5日,阜阳市A医院、阜南县某医院共同委托蚌埠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蚌埠市病理会诊中心对2012年2月27日病理切片再次进行会诊,经诊断为“肉瘤样癌”。再次确认了刘某错诊行为,潘某某认为是刘某的过错造成的,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但多次协商未得到赔偿。

2016年8月10日,潘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潘某某家庭十分困难,是扶贫户,潘某某本人还有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主任、法律援助律师徐付忠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受援人陈述。综合掌握的案情,援助律师发现:刘某在为潘某某检查时,已就职于阜阳市B医院。故对于潘某某的医疗事故存在过错的责任者包括:阜南县某医院、阜阳市A医院、阜阳市B医院、刘某。援助律师以这四个责任者为被告,代理潘某某提起诉讼。

考虑到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援助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了减免诉讼费用。进入诉讼程序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四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过错的参与度。为此,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鉴定前,潘某某不幸医治无效死亡,潘某某家人在没有告知律师情况下进行了安葬,导致无法进行尸检,为以后的鉴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

在鉴定机构鉴定时,援助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由于四被告为潘某某诊疗、检验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检测错误,草率诊断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本应该在2012年2月27日手术的病理切片中就能确定的恶性肿瘤,到2013年10月21日的手术切片检验中才被发现,中间耽误了1年8个月,使潘某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并最终导致潘某某过早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四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潘某某承受病痛折磨和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充分考虑到援助律师的陈述,于2017年2月21日做出鉴定意见,阜南县某医院的过错与潘某某期望生存期缩短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0%左右。该过错可能涉及到阜阳市A医院、阜阳市B医院、刘某个人,对于几家医院和刘某的关系,不属于鉴定范畴,建议委托法院依法确认判决。

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潘某某死亡,援助律师又通知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丈夫张某、儿子、女儿、潘某某母亲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2017年4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之间围绕“原、被告的身份是否适格、四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比例、潘某某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进行了激烈的举证、质证。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四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都存在过错,延误了潘某某乳腺癌的诊断,与潘某某期望生存期限缩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

援助律师认为:1.阜南县某医院存在过错。阜南县某医院没有告知患者其不具有诊断资格,而是在没有相关医疗手续的情况下,让患者找阜阳市A医院医生刘某检验,让患者丧失了选择检验机构的机会。对于错误的病理检验结果,阜南县某医院在存档时,没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必要性审查,且草率采信该诊断结果并告知患者,属于阜南县某医院漏诊。因此,阜南县某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导致患者被漏诊并丧失选择的机会。2.阜阳市A医院存在过错。因为错误的检验报告单是该医院的第二门诊部和刘某共同出具的,该院对其第二门诊部管理不严,让没有在该院执业的医生做检验,存在过错。3.阜阳市B医院存在过错。刘某是该医院医生,由于该医院管理不规范,致使刘某某接到潘某某的病理切片,随意到阜阳市A医院第二门诊部做检验,因此该院存在过错。4.医生刘某存在过错。刘某在阜阳市A医院第二门诊部为潘某某做病理检验时,系阜阳市B医院的医生。作为执业医生的刘某,没有按照医疗规范操作,随意到他院为潘某某病理切片做检查,并且检验错误,应该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2017年5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潘某某的合理损失为519778.39元,四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过错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参照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责任,确定阜南县某医院、阜阳市A医院、阜阳市B医院、刘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各承担合理损失的5%,共赔偿潘某某103955.68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时间久、诉讼周期长、诉讼难度大等特点。由于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并且存在一些对受援人不利的证据,比如受援人死亡时没有进行尸体病理学检验,该肿瘤的特殊性、罕见性以及生存期的不确定性等,办理此案不仅需要律师要有很强的法律功底,更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本案中,援助律师尽心尽责,从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权威的鉴定结果为铁证,使四被告无法回避诊治上的错误,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使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受援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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