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冷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冷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被害人胡某某系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龙王村铁路边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2016年4月30日11时许,本案被告人冷某某来到中曹司龙王村铁路边嫖娼,与在此等待招嫖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冷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乘车到附近的金竹镇街上,在十字路口一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当日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携带所购买的不锈钢菜刀再次前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龙王村铁路边时,见被害人胡某某仍在该处等待招嫖,遂将被害人胡某某确定为作案目标。后被告人冷某某假意要再次嫖宿胡某某,并与被害人胡某某一同进入其卖淫的民房后,趁被害人胡某某背对自己并弯腰之际,被告人冷某某才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击被害人胡某某的后颈部,至被害人胡某某头部与颈部几乎离断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冷某某抢走被害人胡某某的康佳手机一部和装有几百原现金的钱包一个,并从民房另一通道出口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被锐器砍伤颈后部致颈髓断裂后死亡被害人胡某某被抢的康佳P2手机价值人民币586元。

被告人冷某某于2016年5月6日8时许在贵州省册亨县巧马镇其打工居住的工棚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住处查获被害人胡某某被抢的康佳触屏手机。

冷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侦察终结后,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4日转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两次(自2016年9月8日至10月8日、自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8月25日至9月8日、自2016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指定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2月16日,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安排胡小芳、李晓文律师为冷某某提供辩护。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胡小芳、李晓文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冷某某以及反复研究案件卷宗,并经过多次的讨论研究,仔细对待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反复对比被告人冷某某的每一份笔录,力争最大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仔细研究、认真推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时发现了如下的突破点:1、被告人陈述其曾因盗窃受过处分,凤冈法院判的,但在本案卷宗中并未有前科的案卷材料。2、1995年-1997年被告人在长沙劳教过,而劳教不是刑事处罚,不能被认定为前科。3、本案发生前,被害人过错是否能够减少被告人的过错。4、被告人称其只砍了被害人一刀,但被害人颈部有两道伤口,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哪一道伤口,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5、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冷某某存在以下的一些特殊情节:一、被告人冷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案的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并未调取到被告人冷某某有犯罪前科的信息及证据材料,故仍应认定被告人冷某某系初犯、偶犯。二、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前后供述一致,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

本案被告人冷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抓捕被告人冷某某后给被告人冷某某作讯问笔录时,被告人冷某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承认了抢劫事实,指认其作案地点、时间及作案工具。这表明,被告人冷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冷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另外,在被告人冷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冷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希望求得家属的谅解,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有悔罪的表现,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人冷某某受教育程度很低,法治观念淡薄。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发生也是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表现之一,社会的教育以及社会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才有利于社会走安全发展的基本路线。本案中被告人冷某某所生活的环境以及受教育程度、家庭的不和谐都影响其后来的活动轨迹,才导致其一步一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我国的法律是公平的、正义的,保障受害人、惩罚被告人,但同时也保障被告人,让其受到惩罚的同时于法有据,有法可循。本案中被告人冷某某其主观意图上符合抢劫的故意,被告人冷某某为了实施后面的抢劫行为专门前往金竹镇购买了一把无锈钢菜刀,并随手放在身上,同时也刻意返回了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大桥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事前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从外观上表现了其犯罪故意的内心状态。行为上,被告人冷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乘其不意的情况下从后面砍向了被害人胡某某,随后拿走财物。根据主客观的统一,被告人冷某某为了实施抢劫而准备作案工具砍伤被害人胡某某,继而拿走财产,被害人胡某某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在被害人胡某某被砍后,外面的人略听见里面的求救声遂冲进屋内,随即发现被害人胡某某被砍,颈部有1-2道口,虽被告人仅称自己只砍有一刀,但前后的时间范围内,排除了他人又实施犯罪的可能。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但辩护人也再三的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了本案中存在的疑点。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下,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所以刑事法律的使用也是相当的谨慎,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非常之严格。刑事法律也严格遵循“少杀,慎杀”的理念,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本案经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死缓的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

刑法及其诉讼法适用的程度及频率反应了社会的发展水平,司法机关对刑法及其诉讼法的公正运用从某种程度上将会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安全感,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的刑事案的介入,有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