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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刘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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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5日,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市妇联求助电话,告知有一名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在寻求法律帮助,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要求市妇联将此当事人转介过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红接待了家暴受害者妇女刘某,其称与官某某于2006年8月依法登记结婚,后依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2月共同生育一女孩,现年9岁,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丈夫官某某长期无正当职业,而且染上了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曾受过湘乡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双方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大概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官某某吸毒后多次殴打刘某,导致刘某精神失常,患上了抑郁症,精神及身体上遭受严重打击,其先后入住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及湘乡市康宁医院治疗,医药费也都是刘某的父母承担。2016年1月21日,在当地村委的见证下,官某某向刘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打骂妻子、不干涉妻子的人身自由等。但官某某并未悔改,继续殴打刘某,经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妇联组织多次教育均无济于事。2016年7月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在此期间刘某向官某某提出离婚请求,官某某坚决不予同意,并威胁刘某声称要杀掉刘某全家。                

无奈之下,刘某只有请求政府帮助解决离婚问题,因长期无固定职业,家庭条件贫困,所以来到湖南省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并审阅了刘某带来的相关材料,同时告知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等。经询问了解,刘某的婚姻问题已经由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妇联组织多方多次调解均未果,只能诉诸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便于当日经审核批准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意受理,并指派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左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刘某的陈述并前往刘某丈夫所在村庄了解相关情况,与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详谈,了解官某某的平时表现及家庭状况,对刘、官二人的婚姻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核实,并请求村委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所在村委会出具了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村领导多次出面调解无果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现场走访了附近的邻里,充分听取邻居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之后又分别前往刘某之前就诊过的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和湘乡市康宁医院找到诊断医师开具诊断证明材料,以及医药发票等。                

承办律师在梳理了所有证据材料并征得受援人刘某的同意后,于2016年7月14日为受援人刘某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同时因为受援人刘某长年受到官某某的殴打与辱骂,为了保护受援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帮助刘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立案后,因案件情况特殊,故立即向对方核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知所在村委会,一道法律的保护令制止了对方的暴力行为,令刘某处于法律的安全保障之下。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为了佐证夫妻二人感情确实已破裂,且丈夫官某某长期不尊重刘某人格,辱骂、殴打致使刘某精神失常等事实,搜集了官某某之前作出的“不对刘某打骂、虐待”保证书原件、证实官某某有吸食毒品恶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刘某与官某某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刘某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村委会负责人多次出面调解无果的事实、所在辖区妇女联合会的《证明》证实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患抑郁症,精神及身体受到严重打击,村上、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的事实、刘某受伤时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多方面的证实官某有家暴的证据材料。                

在案件开庭之前,官某主动联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希望见面谈谈,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防止家庭暴力的恶化,经请示承办法官同意,承办律师与官某进行了一次会面,了解到官某所述的一些情况,官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声称继续爱着刘某,希望还能给他一个机会。律师听取了官某的想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法律禁止的,不仅在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上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且为全社会所耻,且家庭暴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只能将问题继续扩大化,并指出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不是偶发行为,是经常性的,长期性的,在法律上可构成虐待,如果有心继续共同生活,只能求得刘某及她家庭人员的原谅,否则,任何人都无法挽回离婚的结局。官某听取后,若有所思,同意律师的说法,说尽量求得她们的原谅,一定好好去对待刘某及刘某的家人。    

但是在2016年8月24日的庭审中,官某某的态度依然较为猖狂,一直叫嚣着威胁刘某及家人。承办律师围绕离婚诉讼请求提交了七份证据,法庭依法审查,经双方质证予以认定。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官某某结婚十年,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官某某无正当职业,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尊重原告人格,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失常入院治疗。被告写下书面保证后并未悔改,继续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有甚者,被告官某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更大伤害。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支持了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小孩虽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尽了更多的照料义务,小孩与原告感情较好,被告官某某无正当职业,有吸毒史且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宜直接抚养小孩,原告刘某自愿要求直接抚养小孩,判令小孩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抚养期间被告官某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原、被告婚后共同添置了几样物品,无其他共同债务,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同时湘乡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刘某的人身安全。该案已于2016年9月28日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在立案之前,经多部门、多机构联合调解处理,均未得到解决。承办律师通过周密的证据佐证,引导受援人进入诉讼程序,承办律师在代理受援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地帮助受援人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加上庭前准备工作充分,证据材料充分合理,庭审效果较好,人民法院的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为受援人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最后成功地解决了困扰受援人的婚姻矛盾,维护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正当权益,也让社会上更多的受暴者受到了警醒。                     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婚姻法》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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