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对李某犯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一审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2012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纠集了被告人翁某、赖某、刘某、郑某等人,由被告人李某领头并分工,抢得财物由李某分配,被告人翁某上前拦截路过的学生,被告人李某、赖某负责威吓,其他人合围威胁的方式进行作案。自2012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翁某等人,分别在汕头市区金墩园、金环北路、华山路、大南山路、龙湖工业厂房附近、金环路等地点,采用胁迫等手段劫取在校学生的自行车及随身携带的财物,共实施作案八宗,劫取财物价值768.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依法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同案被告人翁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在抢劫犯罪中属于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因开庭时原审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汕头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汕头市法律援助处于2013年3月25日安排本处的张庆江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张庆江律师第一时间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于2013年3月26日到汕头市看守所会见原审被告人李某。从阅卷及会见的情况来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在会见时,被告人李某向辩护律师表示其认罪服判,但承办律师通过充分了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认真研读后发现,原审判决虽然对受援人李某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主要表现在:
一、受援人李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刚缀学不久的学生。李某之所以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家庭和学校过早对其失去管教,加上李某自身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出于无事生非,追求享受等不健康动机,一时误入歧途而参与犯罪活动。本案中众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心理作用下,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其他在校学生随身携带的价值不大的物品,抢劫所得财物总共才768.5元,并未使用明显暴力,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危害后果。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案件相比,受援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对受援人李某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同时受援人李某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较深的悔罪表现。
二、相比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偏重,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本案抢劫犯罪是由被告人李某提议,被告人翁某、赖某、刘某、郑某等人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过程一般是由被告人翁某上前拦截路过的学生,被告人李某、赖某负责威吓,其他人合围威胁的方式进行作案,所抢到的财物共同花费。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议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被告人翁某主动上前拦截路过的学生,被告人赖某、刘某、郑某等人采用合围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一审判决认定受援人李某系主犯是正确的,但李某与其他同案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劫中所起的作用虽略有所差别,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五个被告人共同上前围堵受害人,共同采用言语威胁或轻微暴力的方式,强行索要被害人随身所带财物。因此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量刑的平衡,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一审判决对李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对第二被告人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第三至第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宣告缓刑,相比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偏重。
为此,承办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抢劫主要使用威胁手段,抢劫钱财数量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可再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刚辍学不久的学生,所参与的抢劫并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赖某、刘某、郑某的量刑适当,但对上诉人翁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3年4月23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部分,即将原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改判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未成年犯罪的二审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李某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承办律师并没有因为原审被告人李某被告人认罪服判就马虎应付了事、“行程序走过场”,而是以良好的敬业精神及强烈的责任心,圆满地完成该案的辩护工作。虽然在会见李某时,李某向承办律师表示其认罪服判,但当发现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量刑过重时,辩护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作出改判,使李某获得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原审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