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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夏某遭受人身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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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汽车某大院3排1号的房主及其子发现,杨某某及夏某某因煤气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发现,家住3排2号的何某燃煤取暖,其排气烟筒管道经过3排1号院落的部分脱落,导致一氧化碳泄露,致夏某某及杨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夏某某的父母夏某、高某均系外地农民,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决定向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当场核实并受理了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琰承办此案。

袁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农民夫妇夏某、高某取得联系,了解情况。袁律师认为首要问题是确定被告并核实被告身份信息。根据夏某、高某的简单描述,她认为死者夏某某生前居住房屋的房东和燃煤取暖的邻居在该事件中应被列为被告,承担责任。

袁律师先联系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取得了房东和燃煤取暖的邻居的身份信息。后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死者的全部治安档案。根据调取的档案发现,房东将房子出借给死者夏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居住,死者是借住于此。3排1号房屋原来有一院落,3排2号的邻居何某将排烟管伸向3排1号房屋的院落排烟, 2012年,3排1号房屋的院落由房东妻子周某的三儿子周某某翻修,并在邻居何某原有的排烟管上加装其他烟管,将烟管改道通向室外。这次事故正是翻修院落内新加装的烟筒管道出现断裂,导致一氧化碳泄露致人死亡的。

查阅笔录后,袁律师发现笔录中并没有显示周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任何基本信息。如果不将周某某列为被告,那么死者父母的请求很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支持甚至得不到支持。

为查明周某某信息,袁律师向法官提供了周某(周某某之父)生前所在单位的信息,申请法院调取周某人事档案后调取了周某某的姓名,但仍无法查清楚其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事后查询了周某历次户籍变动情况,找到周某某户籍转出并转入的地点,在其户籍转入地派出所查到其联系方式。在袁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联系到周某某,将其追加为被告。

考虑到农民夫妇夏某、高某没有收入来源,袁律师特地为其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同时也尽可能为老两口争取经济赔偿。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者夏某某虽然是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北京,其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北京。为了让死者夏某某父母获得城镇标准的赔偿,袁琰律师亲自陪同他们去调取了死者夏某某的社保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以证明死者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的事实。

在征得死者父母同意后,袁琰律师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向被告房东、周某某及何某提起诉讼。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此案,依法以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三个争议事实:谁安排、组织施工将3排2号房屋的烟筒封闭在3排1号屋内;周某某是否要求何某将3排2号房屋的烟筒改道以及周某某是否对何某表示排烟一事不用何某管了。

由于涉及赔偿金额巨大,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庭审过程辩论激烈。周某某主张棚院子是其父要求做的,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邻居何某则主张周某某曾承诺3排1号内的烟筒不用他管了,且认为死者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为此,袁律师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调取公安分局询问笔录。她根据询问笔录及现场走访了解到周某某之父身体不便,棚院子之事交于其子负责,且施工队由周某某一人安排、组织,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均听从周某某安排、指挥可以得知,封闭烟筒的指令是周某某擅自向施工队做出的。周某某在棚起院落时理应知道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管理,导致管道连接处断裂。很显然,本案的损害事实与周某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案开庭时,袁律师提出:第一被告房东有义务将无隐患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房屋危及居住人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被告何某作为燃煤取暖的使用方,负有保证燃煤安全的义务,应当确保管道的安全,定期检查,排除隐患,但第二被告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对于第一被告院内部分没有进行过检查,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周某某在棚起院落时理应知道这样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在接排放管道时应当保证质量,并做到跟踪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由于第三被告疏于管理,导致管道连接处断裂,致使原告因一氧化碳泄露中毒身亡,理应承担责任;夏某某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当按照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无论房屋是租用还是借用,作为房东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都应该肩负保障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义务,如果房屋有瑕疵给借用人或者租用人造成损害,均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案件一般采取过错原则,本案中三个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的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周某某、何某、房东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被告分别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9009.50元、309504.75元、309504.75元。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来自外地的农民自身没有维权能力,在“失独”的情况下又经济贫困,今后的生活及养老失去了依靠和保障,是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受援人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代理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缓交诉讼费,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除此之外,此案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厘清三被告与涉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才能分别确定赔偿责任,法律援助律师主动收集证据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案代理律师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农民夫妇夏某、高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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