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军人周某某军属齐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齐某某是一位农村妇女,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后,于2003年带着年幼的儿子与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某村村民周某结婚,婚后齐某某之子随周某改姓周,更名为周某某,齐某某与儿子周某某亦于同年落户于某村,二人同时获得了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齐某某与周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多年后,终因生活琐事磨擦不断导致感情破裂,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齐某某与儿子周某某离开周某的农村自建房,租住在同镇一处出租屋内,但二人的户口未迁出。期间,周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于2016年9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齐某某母子户口从周某的户口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户。2016年7月,某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或被企业租用,某村村民组制定了分配方案并向村民发放了人均14000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及租金,但却以齐某某已与本组村民周某离婚为由,未向齐某某及其子周某某发放上述款项。齐某某为此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请求处理,相关部门介入处理,要求某村村民小组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但某村村民小组始终未予处理。
2017年12月,湘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齐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万香承办该案。
黄律师调查得知,齐某某母子并非某村村民组土生土长的村民,二人户口迁入某村村民组是基于齐某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但是户口迁入并不意味着当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除了要有户口作为基础,还需要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土地作为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等条件。齐某某与周某结婚后,某村村民组给齐某某及周某某分配了土地,齐某某母子在某村村民组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齐某某与周某离婚后,齐某某母子的户口仍然在某村村民组,两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没有改变。虽然某村村民组声称因为齐某某离婚,所以要收回分配给齐某某母子的土地,但该行为并未实施,即使已经实施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户口的迁入虽然依托于婚姻而产生,但并不因为婚姻结束而消灭。同样,妇女通过婚嫁迁移户口后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并不因为婚姻的结束而丧失,除非该妇女另行婚嫁后将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齐某某离异后至今未再婚,也未在他处另行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某村村民组是无权以齐某某离婚为由单方否定齐某某母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法律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妇女因婚变而导致其本人及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被侵害。周某某同时还是现役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的规定,周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某村村民组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和被有关企业租用后所得权益应归某村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有,该权益应当在全体成员间共同分配,某村村民组任何村民都无权剥夺齐某某母子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即使有所谓的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离异女及其子女不能享有本集体组织的土地收益,这种表决也是违法的,对被侵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一规定就明确了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外之理。
受援人齐某某与周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仍然存在、分配金额如何确定是本案必须明了的事实。为此,律师协助受援人从户口、某村村民小组耕地农业补贴信息表、有关征收款及租金发放明细表等方面组织证据,证明齐某某与周某某具备某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阐明受援人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理由。
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村民小组向齐某某、周某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租金27600元,维护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妇女、现役军人权益纠纷案件。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经济及农民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男女平等政策在诸多方面得到落实,但在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却仍然滞后,一些村民及农村基层组织往往会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之名义,将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为谋取多数村民的不当利益而损害妇女儿童等少数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损害的妇女等群体诉诸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非常重要,同时律师也可以通过普法讲座等方式,向村民面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法、懂法,依法处事,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