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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白某等21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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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某系新郑市八千乡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常年在家乡附近务工补贴家用。从2017年2月份开始,白某等21名农民工先后到李某承包的郑州市航空港区某乡某项目做通讯管道工作。2017年4月6日,工程现场负责人赵某到工地后无故让白某等人停工离场,白某等人要求结清工资遭拒,工程相关人员也一直互相推诿。

经近半年奔波,薪资问题仍未解决,白某等人陷入困境,后经人提醒,前往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17年8月底,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白某等人进行接待。经审查,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件为一起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申请人家庭条件贫困,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综合考虑到此案涉及人员较多,为群体性案件,且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其他诸如堵路、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管城区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受理了此案,并指派专业、细心的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郭进玲律师作为此案代理人。

郭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赶往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并与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了中心的指导意见,第一时间询问了受援人,并审阅了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根据白某等人叙述,得知李某因对劳务费数额有异议而拒付白某等人的工资,且该工程系李某承包天津某建筑公司的项目,总承包人为中铁某局。郭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李某没有相关资质,天津某建筑公司可能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如果违法分包,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天津某建筑公司也应对白某等21人的工资承担责任。经过仔细研究后,郭律师决定将李某、天津某建筑公司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工程项目部和天津某建筑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受援人的劳动报酬。

2018年1月26日该案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某辩称:“1.被告李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本案应追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本案被告;3.原告的劳务报酬应按100元/天计算。”被告天津某建筑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务合同关系;2.郭某已从我公司借支50000元用于工人劳务费发放。”郭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对被告的辩解一一进行反驳:“1.天津某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中铁某局系合法分包,不应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2.天津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作为自然人的李某,系违法分包,应当就白某的工资与李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白某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足以支撑其工资主张,李某主张的100元/天的劳务费标准明显站不住,法院对李某主张不应采信。”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支付白某劳务费9630元,其他20名受援人判决除工资数额不等之外,其他内容一致,最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白某等21名农民工劳务报酬共计89771元。    

受援人在收到判决后非常满意,可是好景不长,李某又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某案的其中8人提出上诉。本案在郑州中院开庭时焦点还是集中在劳务费计算标准和中铁某局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两个问题上,李某在庭上诉称:“1.白某等提交的考勤表未经本人确认,其日劳务报酬仅是白某等人的单方陈述;2.该工程总承包人为中铁某局,分包人为天津某建筑公司,应将发包单位中铁某局依法追加为被告,中铁某局与天津某建筑公司均应承担责任”,郭律师对李某主张一一进行反驳,辩称:“1.白某主张的考勤表均由现场管理人员周某制作,且经现场负责人张某签字确认,足以证明白某主张的劳务费数额;2.白某与李某系劳务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李某支付白某报酬,李某主张追究本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明显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如李某与本工程总承包人以及分包人有争议,应另案解决”。郭律师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并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2018年6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定了相关法规,对故意拖欠农民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关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案中,最关键也是最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被告的确定问题。援助律师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劳动监察、住建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收集涉案工程的详细信息,确定天津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按相关法规属于违法分包,将李某与天津某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解决被告问题。在此基础上,受援律师积极收集被告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最终取得了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白某等21名农民工劳务报酬共计89771元的法律援助结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即通过联系政府等相关部门,发挥政府等相关部门在此类案件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的为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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