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符某某公交车上受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符某某今年63岁,在家务农,有劳动能力,家庭系农村贫困户。2017年3月16日14时30分左右,符某某乘坐公交公司驾驶员梁某某驾驶的公交车从南叉至白沙,车辆行驶至方平村委会力吉村路口,正在发病期醉酒肇事精神病患者符某祖上车对车上乘客辱骂追逐,并殴打符某某。符某某几次躲至驾驶员梁某某身边要求救助,梁某某置之不理,不予停车救助,任由符某祖抓拽符某某头发,用脚猛踏其胸部、腹部数次。当公交车行驶至牙叉镇营盘村委会坡权村时,符某某疼痛难忍,提前下车,求助路边行人联系家人,送至白沙县人民医院救治。符某某住院25天,2017年4月10日出院,花费医疗费用9283元。入院诊断:1、右侧肋骨骨折(第3、4肋骨);2、高血压病。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促进组织修复、止血、补液等治疗。出院诊断:1、右侧肋骨骨折(第三肋骨);2、高血压病;3、风湿性关节炎;4、低钾血症;5、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6、多处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8-12周,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DR或CT;2、不适门诊随诊。符某某住院期间由女儿符某黎护理。事发后公交公司给符某某3000元慰问金。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4月15日,符某某到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蔡红庆律师接受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担任符某某一审代理人。
蔡律师经过会见,审查相关证据,找公交公司了解情况,初步认定符某某目前直接损失23000多元,因无钱住院治疗,出院回家后靠抓草药继续治疗。醉酒肇事精神病患者符某祖,属贫困户,无监护人,无赔偿能力。公交公司除到医院给付3000元慰问金,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公交公司以“其是国营公司,没有法院判决不能支付赔偿金,没有列支项目”拒绝继续赔偿。
蔡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若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被告为两个:一个是精神病致害者,一个是公交公司。精神病致害者负主要责任,无赔偿能力。公交公司负次要责任,有赔偿能力,普通程序耗时长,不能及时索赔。即使经过调解结案拿回的钱也少。若以合同之诉提起诉讼,被告只有一个即公交公司,据实赔偿,简易程序时间短,赔付足且快。蔡律师认为合同之诉效果好,当即向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以合同之诉帮助符某某维权。
起诉之前,蔡律师积极同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检察院机关积极介入此案支持起诉。2017年4月18日,符某某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对被告白沙县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白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蔡律师主动与检察机关、承办法官沟通,请求检察机关、法官对本案进行调解。2017年5月9日,承办法官组织符某某、公交公司,蔡律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交公司承诺在5月20日前向符某某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21563.45元(已付3000元)。从起诉到结案不到一个月,符某某及时足额拿到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如何选择维权案。立案之前,符某某到信访局信访,请相关媒体作跟踪报道,此案已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后在白沙县人民检察院的指引下,符某某来到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蔡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全面比较分析,作出了以合同纠纷起诉的诉讼策略,并申请法院开展诉前调解,收到了时间短、成本低、见效快、及时维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同时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21563.45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