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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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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聋哑人,2011年开始与哥哥一家共同生活(同吃但不同住)。期间,刘某某嫂子朱某某与刘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对朱某某恨意愈发浓烈,产生了将朱某某杀死的念头。2015年10月30日13时许,刘某某携带提前准备好的绳子尾随被害人朱某某至阿克苏柯克牙路武警三支队对面林带旁边的土路上,从朱某某背后用绳子勒朱某某的颈部,直至朱某某倒地。刘某某又用双手掐住朱某某的脖子,直至朱某某口鼻出血确认死亡为止……刘某某将作案工具丢弃到林带及附近路口处的废铁堆里。当日公安局通过走访和调取监控录像确认刘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杀害朱某某的事实。

本案属于聋哑人犯罪,且刘某某没有条件委托辩护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阿克苏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阿克苏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指派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钟律师接到案子后立即到法院查阅卷宗,复印了相关证据;为了核实案件情况,找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向学校领导说明来意,自费聘请了两名手语老师帮忙翻译。会见时由于刘某某手语方言比较多,为了准确核实案情,又请求特殊教育学校派了一名资深手语老师。三位手语老师和钟律师一起整整花了五个多小时,才了解到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但案情经过与起诉书有不同。根据被告人陈述,案发起因于当日凌晨,当时天气寒冷,刘某某在洗衣服时遭到被害人辱骂,刘某某又饥又寒又怒,匆匆忙忙地洗完衣服晾起来后,找了一根红色绳子,着手杀人。刘某某说自己长期在被害人家干活不给零用钱,吃不饱、穿不暖,还经常受被害人辱骂。钟律师综合案件情况,确立本案的辩护要点是:(1)本案被告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综合全案,本起故意杀人案是由家庭矛盾引起的。根据刘某军、刘某芬、宋某英、刘某海等证人证言并综合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跟被害人一家共同生活,被告人在大家庭中为哥嫂一家干活,但哥嫂不给工资也不给零用钱,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朱某某一家的关系不融洽,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生病脾气不太好,缺少对聋哑残疾的弟弟应有的关心和爱护,另一方面又因为被告人身体上的缺陷和障碍,无法发泄心中的不满导致矛盾日益尖锐。这些积怨较深,在案发当日被告人无法忍受嫂子的辱骂,做出了犯罪的事。

综合全案,本起故意杀人案件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本案符合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在开庭过程中,钟律师就法律和事实问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在法庭调查环节利用发问的机会,让刘某某对在起诉书及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及的家庭矛盾情况向法庭陈述。

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用绳子勒、双手掐受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被告人是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钟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犯罪案件,残疾智障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身心不健康,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率也较高,这部分人不但应得到家人和朋友的关心和爱护,更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我国在法律上对这类人作出了特别规定:实体法上的从轻处罚,程序法上的司法救助。为这些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保障。

为办理好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细致工作,尽心尽力,自己聘请聋哑翻译,并多次往返聋哑学校和看守所,了解到了一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情节,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受援人提供了最大权利保护,温暖了聋哑受援人冰冷的心,赢得了受援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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