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浙江省湖州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安徽人王某某来到湖州市德清县,并进入该公司工作,在公司担任厂长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王某某多次要求,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一直未给王某某缴纳社保,故王某某工作至2018年1月份后辞职。辞职后,公司未发放王某某2018年1月份的工资。王某某多次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工资发放问题,均未果;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也未果。王某某用以维权的证据只有公司发放的工作牌和不齐全的每日工作计件单,且该工作单没有公司盖章或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向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萍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王某某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了王某某对工作具体情况的描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王某某需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王某某需要证明其每月的工资水平。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要让王某某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三是要在证据不充足的前提下,与公司协商补发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
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某申请仲裁的证据不够充足。首先,王某某持有的工作牌不能证明一定是公司发放的;其次,王某某的工作单遗漏缺失严重,不仅无法证明每月工资数额,也因为缺少公司的盖章或者领导的签字而使工作单真实性存疑。于是,承办律师让王某某先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公司接到投诉后,可能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发放拖欠王某某的工资和为王某某补缴社保;此外,王某某申请仲裁的证据不够充足,投诉之后可能会保留一些证据方便在仲裁时做证据使用。
王某某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及时向劳动稽查大队进行了投诉,但是因为证据不足,公司又一味否认王某某曾是其员工而未取得实质性的结果。于是,承办律师代理王某某正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王某某2018年1月份的工资,为王某某补缴社保及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8年5月,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时,公司向仲裁员提出,王某某曾是其员工,但是其担任的是厂长一职,且每周在公司晨会上均向全体员工发言,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领导人员,自己明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属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办律师向王某某核实这一情况,得到了王某某的认可。
在调解时,承办律师向仲裁员提出,厂长一职并不表示王某某具有人事管理的权利,王某某管理的仅仅是生产经营的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也向王某某分析了主张仲裁请求的证据存在不足的情况,且对方公司对于王某某每周晨会的讲话均有证据。
经过调解,公司愿意支付王某某2018年1月份的工资,并额外赔偿其8500元,王某某表示同意。本案于2018年5月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是,王某某缺少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王某某后续的补缴社保、补发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要求均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得到保障。
从证据上来看:首先,王某某持有的工作牌,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作牌的制作简单方便,在制作上不存在技术上与操作上的难点,可谓是简单方便,仅凭一个工作牌,无法证明王某某真的是公司的员工。其次,王某某的工作单上没有公司的盖章或者领导人的签字,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其工作单缺失严重,工资从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过,王某某每月的工资总额从法律上无法证明。从证据上来说,王某某现有的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其每月工资的数额。
从王某某自身的行为看: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厂长,每周在晨会上向员工讲述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自己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无法证明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存在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嫌疑。
综上,王某某申请仲裁一案,最重要的问题是缺少证据。在与公司协商之后,公司愿意支付王某某1个月的工资并愿意补偿王某某8500元,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