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罗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张某聘请的工作人员李某以乙方“某公司武隆A产品经营部”的名义与甲方某超市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货,并私自派促销员驻某超市进行A产品销售。《供货合同》有张某签名,虽该签名并非张某本人书写,但A超市一直将营业款支付至张某银行账户。
2016年2月25日,某超市受李某委托,代为招聘农民工罗某在该超市内担任A产品促销员,由李某直接向其支付工资,但罗某一直未与A超市、张某或李某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2日,罗某接到张某电话通知,要求其从次日起不再上班。因张某未为罗某缴纳失业保险,且拖欠其2020年11月、12月工资,失业后的罗某生活艰难。罗某曾多次找张某协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支付事宜,均遭拒绝。
2020年12月17日,维权乏力的罗某向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该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平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受援人诉求,指导收集证据。承办律师综合所有情况后分析,本案难点在于罗某与张某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承办律师通过走访罗某曾工作的某超市、整理案件相关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搜集张某与某超市《供货合同》等工作后,理清办案思路,明确诉讼策略,并与受援人充分沟通获得认可。2021年1月5日,承办律师代罗某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由张某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
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以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承办律师及时联系受援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并告知其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罗某表达了提起诉讼的意愿。
经过补充证据收集后,承办律师于2021年2月8日代受援人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罗某提交的《供货合同》虽无被告张某亲笔签字,但该协议系第三人李某与某超市协商后签订,且使用“某公司武隆A产品经营部”的名义,而后货款也是向张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结合提交证据中张某、李某就工作、工资等进行沟通谈话的相关内容,能够认定李某作为张某的工作人员代其向某超市发出委托,招聘原告从事促销工作,且张某通过李某直接对原告确定工作标准,并支付了工资系事实。此外,张某于2017年10月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具有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与张某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关于合同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可认定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张某就工作岗位协商未果,张某当即作出解聘的意思表示,并于次日电话通知原告,但并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当理由及证据,属违法解除,故原告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
4.关于拖欠工资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某超市出具的证明及与张某、李某的谈话录音等证据,均表明2020年11月、12月原告已提供劳动,而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工资,因此,张某应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5.关于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问题。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作为用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原告参加了失业保险,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号)第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张某对原告造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501.15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已支付18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7776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重新组织答辩策略,积极出庭应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终审判决后,张某主动予以执行。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多阶段,耗时一年多,最终实现了受援人诉求,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争议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案件涉及用工方、第三人、受援人及其工作所在的超市等多个关联主体,案情复杂,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调查取证,抽丝剥茧,理顺关系,确定办案思路,庭前准备充分,庭中据理力争。案件几经辗转,从劳动仲裁的败诉、到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胜诉,无不体现着法律援助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