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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酉阳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家族遗产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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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对于从小是孤儿的陈某某来说幸福的家比什么都重要,从小失去家与亲人,没有家庭的温暖,已经给她带来不幸。长大后,她一直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后来自己安了家,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取名小锋,一家三口在福建,其丈夫肖某某在厂里打工,收入还可以,陈某某在家带小孩、煮饭,过着平静而稳定的生活。

2012年5月21日,肖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发生交通事故,因穿越公路时被货车撞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由其叔伯肖某达及叔父肖某文全权负责办理赔偿事务。赔偿金20万元赔付后,由其叔伯肖某达及叔父肖某文控制资金,没有具体开支台账,其中,死者安葬费花销大约10万元,用于生活费大约两万元,用于办事开支车旅费大约1万元,死者妻子陈某某当时治疗胃病开支1万元,最后称剩余6万元赔偿金并转入其叔伯肖某达账户。同时,在为死者操办丧事时接得礼金9000余元,其中除去办理开支还剩礼金6600元,被其叔父肖某文占为己有。

孤儿寡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多次找到叔父肖某文及叔伯肖某达要求支付剩余财产,但都遭到拒绝并发生争执,双方矛盾不断深化。走投无路的孤儿寡母于2012年8月23日来到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麻旺工作站,请求工作人员帮助其解决问题。

2012年8月25日,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申请人陈某某及小锋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麻旺法援站法律工作者李双波承办此案。李双波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这是一件典型的家族遗产继承纠纷案,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于是,李双波通过与福建省南安市交警部门取得联系,用传真发协助函的方式,取得被告肖某文在福建省南安市交警部门领取死亡赔偿金的签字手续,同时取得陈某某与死者肖某某之子小锋的出生证明。由于对方当事人在外务工,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

2012年8月28日,李双波来到麻旺镇青龙村调查取证,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但是也出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当事人陈某某是孤儿长大,一直未办理身份证;第二,因没有身份证与其死亡丈夫肖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第三,遗产继承人其子小锋才5岁没有监护人(母亲没有户口)。以上事实原因也是本案中遗产被家族分割的主要原因。在法院起诉时,该案件不能立案,理由是原告没有身份信息,小锋才5岁属于未成年人,其母亲没有身份信息,使案件处于僵局。于是,李双波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反映实情,并联系小锋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同意授权李双波为代理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及时立案并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虽取得被告联系方式,但被告认为自己才是遗产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是合法的,两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出庭,而采取逃避的方式,使该案再次陷入僵局。后李双波再次通过与福建省南安市交警部门联系,取得被告肖某达及肖某文的临时居住地址,联系酉阳县人民法院由办案法官传唤两被告并告知权利和义务,使该案件出现了转机。但是,孤儿寡母身无分文,又无经济来源,从福建省回重庆都是肖某某生前同厂的老乡捐款买的车票,现在没有吃、住的地方。从案件立案到案件开庭再到判决执行,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这段时间母子俩的吃住问题该怎么办?于是,李双波立即向麻旺镇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从镇民政部门争取到了500元的困难补助,同时,以个人的名义向全镇政府工作人员发动爱心捐款,并收到捐款1100元,临时解决了孤儿寡母的吃住问题。2012年9月15日,该案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通过案件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最终通过法官当庭调解的方式,达成财产支付协议,其叔父肖某文同意支付60000元,使该案成功解决。

案件调解成功后,被告以现在没有钱,等有钱后再付等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最后,被告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被告消失了,该案又一次陷入僵局。代理人李双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酉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震慑下,被告同意付款,但是,陈某某没有身份证,根本就没有银行账户,焦急的陈某某不知该怎么办,于是又找到李双波。李双波立即打电话联系青龙村村干部,给陈某某办理相关入户证明手续,并带她到县公安局申请户口,最终陈某某的户口问题得到解决。被告肖某文于2013年1月、2月分两次支付了60000元,使该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最终的解决。

【案件点评】

法援律师承办的这起对陈某家族遗产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李双波针对本案的难点即证据的收集问题,开动脑筋,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取得了被告人肖某文将死者肖某某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取走的证据材料,又取得了陈某某和小锋与死者肖某某存在财产继承关系的证据,为提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立案做好了基本的准备工作。其次,诉讼开始后,针对被告肖某达和肖某文拒绝出庭应诉的情况,李双波通过交警部门取得被告的下落,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到庭,保证了案件进入正常审理程序。再次,李双波针对本案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使本案顺利完成诉讼活动,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

本案的启示是: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主动联络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取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据;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得比较笼统,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特殊问题,但只要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可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实现合法权益;从事本案法律援助的李双波在完成代理人任务后,又继续无私帮助陈某某和小锋解决实际生活和学习的困难,堪称法律援助律师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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