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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等38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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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等38名当事人分别于2001年至2008年期间入职海南某园林有限公司,从事园林工人一职。公司一直未与潘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2年1月1日,经省劳动监察总队责令,园林公司才与潘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当时公司只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合同,签完公司将合同收走。2018年12月31日起,公司要求潘某等人待岗后,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未补缴2001至2008年期间的社会保险。潘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了10多年,突然间没有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于是,他们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通过后,指派林明斌、张梦恬和周强三位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代理案件后发现潘某等人手中除了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自2012年1月起缴纳)和一张2011年12月26日的半张南国都市报报纸复印件外,没有其它能够直接证明他们从2012年之前就已经入职公司的强有力证据。南国都市报刊登的报导称:中学生潘某某的父亲潘某自2008年9月应聘到海南某园林有限公司当园林工人,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2011年11月,潘某遭遇交通事故,因家中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且兄妹俩面临失学,于是潘某某向彼时的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致信,代省长见信后亲自批示妥善处理此事。与此同时,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成立专案调查组并依法责令海南某园林有限公司与38名职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因报纸未载明38名员工的具体姓名,代理律师前往调取证据,但被告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已经撤销了,原来的档案都找不到了。潘某等人回去后翻箱倒柜、群策群力,终于从原来的小组长处找到了两张很破旧的,且仅涵盖了本案6名员工的工资表,工资表的表头是“海南省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而非“海南某园林有限公司”,并且表上没有公司的盖章,仅下方“总经理”处签有“张某强”字样。一审法院未支持潘某等人主张的2007年起存在劳动关系诉求。后,潘某等人提出上诉,庭审中承办律师通过公司当庭提交的一张《交接表》中发现上也有“张某强”的签名,且该签名与工资表上的“张某强”笔迹高度相似,于是当庭提请法庭核实。在法庭的要求下,公司代理人当庭打电话向公司确认,张某强确实曾是公司的高管。最终确认了冼某等32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与海南某园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外6名员工根据工资表上载明的入职日期分别予以确认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承办律师再次向海口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起初公司一直没有回应,经过承办律师多番沟通协调,公司终于在开庭前一天提出和解意向。经与潘某等人协商,2020年4月24日,双方当庭进行了和解并由仲裁委出具了调解书,约定公司3个月内支付完全部款项。然而,截至2020年8月,公司仅分四次向每位员工分别支付了6000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款项了。2020年11月,潘某等38人再次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并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公司一开始只同意给其中的32名员工支付剩余的款项,不同意给另外6名去社保局要求补缴社保的员工支付任何款项。承办律师和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并经6名员工同意,最终在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中扣除员工应缴纳的个人部分的社保金额后,将剩下的款项支付给该6名员工。38名员工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和2021年3月16日拿到了剩余的补偿金,并且其中6名员工顺利补缴了2001年至2011年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历经两年4个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后又提起了仲裁,经仲裁调解,最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中,潘某等人共获得了经济补偿金466500元,其中罗某等6人分别补缴了5-10年的社保。虽然本案一波三折,但是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及积极沟通,为每位涉诉员工都争取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并顺利结案。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本案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希望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能严格遵守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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