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医疗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民李某在綦江区三角镇卫生院切除胆囊手术过程中,因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无力救治转院至綦江区人民医院治疗。綦江区人民医院在收治患者李某后未采取及时、正确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致病危。后患者李某转至大坪三院救治,虽然保住了生命,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成了“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开始了艰辛的维权之路。他们多次找到两家医院要求承担责任但无任何结果,无奈又到信访部门上访维权,也没有能够解决纠纷。2012年12月25日,李某家属聘请律师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角镇卫生院和綦江区人民医院支付赔偿费用,后因故于2014年1月26日撤诉。2014年2月9日,患者家属到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要求提供法律援助。2月12日,患者家属向援助中心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受援人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援助中心当天批准了患者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王先勇律师承办此案。
王先勇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细致分析了受援人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办理本案的关键是以下三点:1.充分利用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结合医院病历,查明事实,分清两家医院的责任;2.抓紧时间,理清案情,及时起诉尽早立案,缩短诉讼时间和进程,争取尽快解决该纠纷,拿到赔偿款,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患者的后继医疗费用问题;3.赔偿金额及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收集对患者有利的证据,尽量争取患者利益最大化。2014年2月26日,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即代理人)携带准备好的起诉材料到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协助患者家属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
2014年3月17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三角镇卫生院认为原告的司法鉴定是2013年1月27日作出的,到本案原告再次起诉时已经过了一年多,经过这一年多的治疗,原告的病情已经有所好转,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已与目前原告的伤残状况不符;被告三角镇卫生院同时认为大坪医院在本次医疗事故中也有责任,因此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大坪三院为本案被告之一,同时申请对三被告在治疗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出现的这一情况,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了不应进行重新鉴定的代理意见。针对被告三角镇卫生院要求追加大坪三院为被告的请求,援助律师协助原告代理人提出了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予支付部分费用,以便原告转院治疗。休庭后,援助律师又积极联系该案的主审法官,请法官到医院了解原告的病情等具体情况。在先予执行的压力下,被告三角镇卫生院于2014年5月16日撤回了前述追加被告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一次开庭后,由于被告与原告争议较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随后,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直至2014年9月17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6257.62元、残疾赔偿金504320元、护理费24512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52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等各项费用共927752.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将赔偿款全部足额支付给被告。
【案件点评】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指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等活动中,因其过失行为而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病人身体上的组织器官功能丧失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医疗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病人一般很难掌握与了解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及其医疗档案,在诉讼中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十分困难。因此,多年以来,我国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容易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案原告因二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使其成为“植物人”,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这不仅给原告及其全家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痛苦,而且也给原告的全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才使原告的诉求得以实现,医患之间的矛盾才得到化解。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为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对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