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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工伤保险认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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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下午18时许,某中学教师刘某在办公室处理文件时摔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皮血肿伴裂伤。同年11月18日,术前诊断为:1.前交通动脉瘤;2.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遂对其进行手术。同年11月21日,刘某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最后诊断为:1.左侧大脑前动脉急性闭塞;2.左侧额颞顶叶急性脑梗死;3.双侧大脑前动脉多发动脉瘤;4.蛛网膜下腔出血;5.烟雾综合症;6.双肺炎症;7.消化道出血(应激性消化道溃疡);8.低钾血症;9.头皮血肿伴裂伤。

2020年12月4日,刘某生前所在学校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的头皮血肿伴裂伤系工作时摔倒所致,而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遂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仅认定刘某头皮血肿伴裂伤为工伤,而未认定其死亡为工伤。

刘某之子小刘(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收入来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但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力维权,遂于2021年2月22日向重庆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请求对刘某工伤保险认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律师任运萍、谭友成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查看有关材料。经分析后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其工作时摔倒受伤间存在因果联系,其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承办律师据此确定了办案思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某进行死亡原因及死因分析鉴定。

经充分准备后,受援人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21年4月7日获受理。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向重庆法医验伤所提交了刘某死因分析鉴定申请。

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头皮血肿伴裂伤系摔伤,无证据证明其死亡系头皮裂伤所致。同时,刘某所患致其死亡的疾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遂于2021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2021年6月10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载明:刘某符合大脑前动脉多发动脉瘤、头部外伤基础上,大脑前动脉动脉瘤支架栓塞术后并发大脑前动脉急性闭塞、急性脑梗死等导致的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承办律师再次约见受援人。受援人表示不服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承办律师依法告知其后续维权途径后,受援人表达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意愿。

2021年6月22日,受援人以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市人力社保部门为被告、某中学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区人力社保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7月15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1.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在某中学工作时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伴裂伤。根据其伤情,医院基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为刘某施行了手术,此举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手术后刘某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虽然刘某的死亡并非完全由摔伤伤情所致,但司法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其死亡诱因为“头皮裂伤、血肿、劳累”,足以证明死亡与受伤间存在因果联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刘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因而刘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2.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二被告均认为刘某摔伤所致头皮裂伤为外伤,而其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非摔伤所致。而致其死亡的疾病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疾病范围,因此其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二被告的观点忽视了刘某摔伤住院治疗与医院对其施行手术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术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同时二被告引用的相关条例规定的是劳动者自身突发疾病或患职业病的情形,与本案刘某因受伤进行手术后死亡的情形并不相同,不具有可适用性,故而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区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区人力社保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21年9月22日,区人力社保部门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死亡为工伤。

2022年3月,工伤保险基金经审查后向刘某家人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9万余元。

经回访,受援人对承办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确认案件。受援人在人力社保部门仅认定其父亲摔伤为工伤的情况下,因法律知识缺乏,维权乏力。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以维护权益。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受援人父亲死亡与其摔倒受伤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承办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积极主动调查取证,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原因及死因分析鉴定,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高度的责任心和极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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