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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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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9日10时许,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爱大线方晓村附近由西向东掉头时,与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被120急救车送往抚顺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距骨骨折,住院治疗33天,二级护理,住院及诊休共计181天,佟某及其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此事故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现场勘查,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佟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佟某的妻子甄某是事故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在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杨某某出院后多次与佟某和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只能赔偿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拒绝赔偿,佟某完全同意保险公司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某向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得知,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已经花费医疗费九万余元,在家里养伤期间还需要吃药治疗,其妻子因需在家护理杨某某,无法打工挣钱,家庭条件极其贫困。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杨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林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杨某某的陈述,到实地查看了现场,了解基本案情并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的诉讼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杨某某出院诊断期间的护理费;三是误工费和护理费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

承办律师将办案思路详细解释给受援人,并取得受援人同意后,代其拟写诉状并诉至法院。2017年9月24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辩论焦点是杨某某是否应该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和是否应当赔偿护理费。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一是受援人杨某某、护理人秦某某(杨某某妻子)虽系农村户口,但杨某某于2015年1月购买了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的楼房一处,并且该小区的社区出具杨某某夫妇于2015年1月在该小区居住的证明,因二人实际在城市居住已经满三年,因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二是受援人原来是从事电焊工作的,有从业资格证,而其妻子在一家印刷厂工作了近十年,也有相应的收入证明,依据法律规定误工费和护理费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三是关于杨某某出院后的护理费,因为有医院的医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7年11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对杨某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包括出院后的护理费)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并判决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4738.71元;佟某、甄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元。

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认定护理天数及赔偿标准上缺乏事实依据,杨某某提供的出院医嘱中只写明需卧床休息3个月,并没有写需专人护理或需要护理,且其出院后没有做护理依赖鉴定;杨某某的护理人系农业户口,在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居民服务业标准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支持。2018年4月16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杨某某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一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适当,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赔偿标准应按护理人员的户口类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判决驳回人寿财险抚顺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的法律焦点是受援人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尤其对出院后三个月诊断期间的护理费,存在更大的异议。根据2005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对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的受援人杨某某户口虽然是在农村,但其在2015年就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其所居住社区为其出具了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足以认定其在城市实际居住生活且收入来源于城市的事实,对杨某某在本案中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承办律师的观点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可,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受援人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受援人担心因为己方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进行诉讼是否会得不到赔偿,并因诉讼费用而使本来就无收入来源的家庭情况雪上加霜。承办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耐心向受援人及其家属讲解法律规定,告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受援人应该获得赔偿,且法律援助维护弱势人群的权益,是不收费用的,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同意进行诉讼。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本案获得较好的效果,受援人获得了赔偿,承办律师的工作也获得了受援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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