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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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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丈夫穆某系二婚夫妻,多年来为了照顾穆某与前妻的孩子,刘某一直未生育。2018年10月,刘某工作时突发脑溢血,在天津治疗半年后回到吉林省柳河县治疗,起初穆某为了照顾刘某一直往返于天津市和柳河县,为医治刘某倾囊而出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和日常生活费,直至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2020年春,穆某回到柳河要求与刘某离婚,并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刘某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拉黑了刘某所有联系方式,开始失联。2020年5月,刘某因中风、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的病情进入柳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收到了柳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穆某起诉要求离婚。

2020年9月,刘某家属代其向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接待人员经审查认定刘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低保待遇、有残疾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高冰律师承办此案。

高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走访受援人及其亲属,到刘某入住医院走访时,刘某因穆某的抛弃行为伤心痛哭,但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决心好好养病,将来身体恢复后依靠自己独立生活。

受援人刘某因患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正在康复治疗需要不断的支付医疗费用,离婚后该怎样生活?是否可以为受援人刘某争取一些离婚后生活保障?为此,高律师与法援中心主任沈义鹏律师多次讨论案情,最终确定本案代理意见的重点:“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穆某对刘某支付一定期限的离婚后经济帮助金。这样可以解决离婚后刘某因经济困难造成的医疗受阻和生活无保障的问题。”高律师就这一代理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也十分赞同。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原告穆某起初十分抗拒,承办法官及高律师向穆某释明,穆某作为丈夫对危困状况的妻子刘某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并对穆某遗弃妻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一、穆某与刘某离婚;二、穆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款220,000元。履行方式为:穆某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刘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从2020年11月起,穆某于每月20日给付刘某经济帮助款5,000元,直至付清200,000元时止。”经济帮助金一部分可以作为刘某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另一部分可以为刘某缴纳一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使其之后的生活有一份保障,受援人对法院和法援律师的工作都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情况很少,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灵活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不仅圆满地解决了纠纷,也实实在在地帮助受援人刘某解决了所面临的生活难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生活。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解决我们人生中遇到的每一个难题,但法律是正义的,它可以温暖每一个心怀善良、努力上进的人。为无助者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让底层百姓感受法治的力量,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正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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