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毛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8日,毛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毛某父亲告诉工作人员儿子毛某现涉嫌刑事犯罪,因自己不懂法律,希望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帮助毛某维护权益,也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让儿子学习些法律知识。
事情经过:2016年12月24日下午,毛某通过QQ聊天将网友郭某约至家中,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当天,郭某及其母亲贺某某、其男朋友邵某某等人到平罗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毛某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平罗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移送起诉条件。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审查,认为毛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孙运尚办理此案。孙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决定采取保密措施办理此案。由于案件发生已有近一年时间,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可能缺失,孙律师在接受指派的当天下午便与申请人一起前往大武口区检察院进行阅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孙律师通过多次调查取证,完成辩护准备工作。孙律师认为,申请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本案的关键点在从轻量刑的证据材料,争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说服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并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律师提出: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即未经妇女同意,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对妇女实行猥亵行为。若妇女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则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常表现为满足行为人的性欲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嫌疑人毛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或暴力性的或胁迫性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行为不能视为犯罪;另嫌疑人毛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嫌疑人毛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认罪态度好;嫌疑人自愿在家人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通过孙律师的讲解,受援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表示愿意悔过,且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后孙律师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如下谅解协议,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 1、毛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XXXX元; 2、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毛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希望人民检察院对毛某从轻处理或作不起诉处理; 3、受害人一旦接受毛某的赔偿,即认可其不得再就该事项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追究毛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成功以不起诉结案的刑事案件。律师多次阅卷,认真撰写法律建议书,积极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律建议书的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案件以不起诉结案。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更彰显了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本案所属辖区少数民族较多,且辖区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甚至在部分家长的意识中,强制猥亵根本就不算犯法。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孙律师强烈地感受到受援人及其家属对自己“如此简单事件”就触犯刑事犯罪的不解之情。普法任务任重道远,此案例教育引导部分法盲群众要学法用法,树立法治思想,同时,也教育人们在虚拟网络谨慎交友,切勿轻信他人,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