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张某承包天津市某旅行社某某路店。为扩大影响提高销售量,自2019年6月份以来,张某利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旅游项目,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并承诺旅游后可以退还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支付保证金,而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归还。2019年8月22日,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日本游轮旅游的游客王某某、宁某某等15人,每人交纳保证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9万元。2019年8月27日,张某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取日本游轮旅游的游客杨某、陈某等35人,每人交纳保证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张某骗取钱款后,用于支付低价团团费、日常经营、个人债务等。2019年7月底,郝某某与张某商定为其承接地接团,费用为31480元。同年8月15日,张某为使该旅游团顺利出游,遂在自已手机上PS了一张转账单并发给郝某某,谎称31480元地接费已转到郝某某所在旅游公司,后郝某某发现被骗报案。另查:2019年8月21日9时许,张某谎称其爱人许某某出车祸急需用钱,骗取王某人民币4万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9月10日,张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因张某没有聘请律师,其本人希望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向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发送《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刑事辩护律师。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康宝钗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指派,担任张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并非单纯诈骗犯罪,因此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提出异议。后与法官积极沟通,表示本案涉及部分犯罪事实系普通诈骗犯罪,部分犯罪事实系合同诈骗犯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承办律师提出具体辩护方案:
一、从犯罪侵犯的客体角度分析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之规定——即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侵犯的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不同: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本案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中规定,可见其着重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本案中人张某所在天津市某旅行社某某路店有正常的旅游项目。根据张某供述及部分客户陈述,张某长期组织旅游,部分客户也曾多次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团。张某以旅行社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担保函》。《担保函》与《旅游合同》均是一起让客户签订的,现张某在明知旅行社行业有不得收取保证金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的行业规定的前提下,捆绑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担保函》名义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并不单单侵犯的是被害人客户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旅行社行业管理规定,造成行业混乱。
二、从张某采用手段角度分析,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之规定——即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手段不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中,张某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并实际组织客户如约进行了出境旅游。担保函和旅游合同是一同签订的,张某事前明确告知了客户,参加是特惠团、低价团,需要收取押金,并承诺待客户旅游回来3-7日内退还押金,后实际也组织了旅游活动。现在因为资金问题无法退还,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本案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根据上述刑法理论,辩护人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2019年2月1日,张某承包天津市某旅行社某某路店,担任店长职务。2019年8月22日、8月27日,张某以天津市某旅行社的名义,向客户推介免费或超低价赴日本旅游项目,与客户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担保函》,向客户收取定额滞留抵押金,并将该款项用于支付低价团团费、日常经营、个人债务等,经游客催要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归还。以上犯罪事实系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骗取游客钱财共计44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针对2019年8月21日,张某谎称其爱人许某出车祸急需用钱,骗取王某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2万元。以上犯罪事实系张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自己爱人出车祸等事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万元。
2019年8月15日,张某为使旅游团顺利出游,在自已手机上PS了一张转账单并发给郝某某,谎称31480元地接费已转到郝某谋所在旅游公司,骗取钱财31480元。
上述涉及张某诈骗他人钱财共计91480元,为诈骗罪犯罪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给出的张某构成诈骗罪,量刑有期徒刑十年的意见未予采纳。依法判处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点评】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模糊的交叉。本案中,张某利用旅游押金的方式诈骗客户的钱款,又以自己爱人出车祸等事由诈骗旅游客户的钱款。辩护人从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入手,结合办案证据情况,通过论述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点——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案被告人张某以签订保证金合同形式并进行旅游活动后无法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对于以编造爱人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的方式,诈骗客户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更为恰当。承办律师积极与被告人、法官沟通,对案件定性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而使得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比检察院量刑建议得到大幅的减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