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桑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桑某某与扎某某自由恋爱于2008年按民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多某某,当时桑某某在贵德县经营一家旅社,桑某某将该旅社转让后自筹8万元人民币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而扎某某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嗜酒如命、经常毒打桑某某,桑某某考虑到孩子年幼,强忍扎某某各种摧残与其一起生活,同时希望扎某某能改过自新,好好做人。但扎某某不但经常打骂桑某某还误导孩子价值观,至此,桑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桑某某通过法律宣传得知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桑某某开庭前向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彭漕律师担任桑某某同居财产纠纷一审案件诉讼代理人,彭漕接受指派后与桑某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对本案的核心要点和应对方法做出了安排。彭漕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孩子抚养问题。首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符合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多某某出生时间是2008年12月29日,至原告起诉时仅有9岁,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照顾;且原告有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而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嗜酒如命。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总之,相对被告,由原告来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最后,将小孩判给原告抚养,是法律“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综上,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行使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
二是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在分析完上述情况之后,彭漕律师在桑某某的配合下进行了如下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贵德县某小区某单元302室房屋产权登记状况、房屋购买合同、房屋贷款的偿还情况;调查扎某某的收入状况、存款情况;调查同居购买的家具家电情况。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就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1、贵德县某小区某单元302室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2、同居期间购买的家具家电出资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3、扎某某的个人存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本案经经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协议;1、孩子由桑某某抚养;2、贵德县某小区某单元302室房屋归被告扎某某,被告给付原告桑某某房屋财产折价款9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同居财产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在立案后一是财产认定难。一方面要分清是同居关系存续之前的个人财产和同居关系存续其间的共有财产。而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既无约定,也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很难分清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将本属于共有的财产转移,加大了法院分割财产的难度。本案调解难度大。一方面,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双方(矛盾)关系恶化,很难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以难以提交个人财产所有证明,给案件的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在处理析产纠纷的同时还要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较为复杂,调解难度大 本案适用法律难。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因同居关系而产生,而是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很不相同,《婚姻法》中的规定几乎不能适用,而且基本上没有关于同居关系析产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本案承办律师认为今后加强婚姻法宣传。应当让更多的妇女认识到未婚同居、婚外与他人同居等现象不断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家庭及社会稳定,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向当事人释法,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新闻媒体和妇联联系,进行法制报道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