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李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4日晚上,李某得知曾经与其发生矛盾的李某某独自一人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仁里村的某个院子里,便叫上好友吴某、吴某某一起前往仁里村欲找李某某算账。双方在言语上发生冲突,李某等人随手拿起身边的铁皮垃圾铲、凳子等朝李某某的背部、头部击打,后经他人阻拦,李某等人趁机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李某某随后被送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吴某某于2011年5月3日被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某。2011年7月18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李某、吴某某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2011年12月22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李某在二审期间未委托辩护律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通知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后,指派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华作为上诉人李某的辩护律师。
张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前往法院查阅、复印了本案一审全部卷宗材料,迅速掌握了案件情况,并且仔细研究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二是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询问案件的事发经过及相关细节,并且对李某进行法治教育,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三是积极与李某的家人进行沟通,让他们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庭前细致缜密的准备工作,张律师拟定了辩护策略,明确了辩护突破点,也对二审辩护充满了信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适当,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张律师从法理情的角度, 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的主张,并充分阐述了他的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初中一年级便辍学,过早就离开学校,这不是事实。事实上,李某不仅读完初一,还上了初二,只是在上初二期间逃学,并且从逃学到本案发生才十天左右的时间,而不是原判认定的“初中一年级便辍学、过早离开学校”。这一事实虽然对于本案的定性没有影响,但是对于量刑存在间接的影响。一个才离开学校十多天的中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选择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人身危险性明显较轻。相反,如果过早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其社会经验较为丰富,处理社会纠纷可供使用的方法较多,如果还选择这种极端的方法,其人身危险性明显要重,量刑上也相应的要重。第二,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理由有以下七点:一是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通过教育等方式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谨慎选择刑种、行刑方式等,尽可能避免被交叉感染。此外,《刑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二是李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三是李某系初犯,可塑性强,容易教育改造。李某正值学龄阶段,有效的教育是塑造未成年人性格的重要途径。李某正是由于年纪轻就离开学校,初入社会不知道如何选择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走上犯罪之路。四是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就是构成重伤,在这一前提下,根据伤残等级状况进行量刑。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属于九级伤残,从伤残等级来看,并未达到非常严重情节。五是李某本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明确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给他机会。六是在上诉期间,李某的父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七是《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存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张律师认为,对李某适用缓刑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家庭及学校的教育,让他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能更好的让他改过自新。
2012年6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身份决定了在案件处理上不能“一视同仁”。我国法律的实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未成年人都有特殊的规定。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导致量刑过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始终紧扣未成年人保护的主线制定辩护策略,有法有理有据指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以及量刑过重的问题,并就该问题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体现法律援助律师认真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使受援人李某得以改判缓刑,获得改过自新、重新接受社会教育的宝贵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