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军属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6日20时许,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的军属邹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里卸完煤,被冯某率领的多人将其所有的半挂货车强行开走。邹某随即报警,后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经理张某给邹某打电话,称是其让冯某将车开走的,要求邹某撤案。出于对公司领导的信任,邹某在新疆沙依巴派出所撤案。第二天,邹某和张某联系,张某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邹某方知上当。邹某回到商丘向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要车,但公司以冯某抢车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不归还车辆,并为邹某出具证明说车是冯某自己强行扣押的,让邹某起诉冯某。邹某在要车无望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夏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邹某豫NA86xx(主)、挂豫ND7xx货车一辆,赔偿邹某损失1216元/天(自2010年7月6日开始计算)。驳回邹某对被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商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2)商民再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主文中表述了损失计算的起始时间,没有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不妥,再审判决改判为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邹某豫NA86xx(主)、挂豫ND7xx货车一辆,赔偿邹某损失1216元/天(自2010年7月6日开始计算至赔偿数额满10万元之日止)。判决生效后,邹某向夏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冯某想尽各种方法逃避法院的执行,且拒不交代扣押车辆的藏匿地点。2012年1月14日,冯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冯某的行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5月11日,夏邑县法院作出(2012)夏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邹某诉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3年的诉讼,官司终于胜诉,但是判决一直没有执行,冯某宁愿坐牢也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邹某赖以生存的货运汽车没有了,借钱买车的贷款也无法偿还,导致邹某家庭生活陷入危机。邹某的儿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得知家中情况后,每日夜不安寝,不能安心服役。邹某儿子所在的部队与夏邑县人民武装部联系后,夏邑县人武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向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通报情况,援助中心开辟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受理了该案并随即指派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峰为邹某提供法律援助。
因该纠纷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判决,案情相对复杂,该案能否再次起诉,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法律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认真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4年12月24日,将冯某和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邹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法院诉讼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协助邹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争议焦点较大,经过两次开庭,冯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邹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予驳回,邹某诉请的事实不存在,邹某与冯某是合伙购买,合伙经营,财产是共有的,应驳回邹某的诉请。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认为:邹某无权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法院判决且裁判生效,邹某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份判决已经认定侵权行为系冯某一人所为,与其无关;法院不应再次立案,应驳回邹某的起诉。
庭前,法律援助律师准备了证明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负责人参与扣车事实的大量证据,针对对方的答辩观点,结合证据进行逐一反驳。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赔偿,是在法院判决冯某赔偿10万元之后的经济损失,由于冯某没有返还车辆,损失不断增加,是新的诉讼而不是重新起诉,邹某的起诉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冯某称是合伙购买,合伙经营,财产是共有的观点,已被生效的判决所否定,冯某的两个观点均不能成立。邹某的起诉是对生效判决后的损失,虽然是同一案件事实,但请求是原判决后的损失,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份判决认定冯某侵权,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参与扣车的事实,邹某完全可以冯某与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作为共同的侵权人提起诉讼,所以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执行法官对冯某的执行笔录、冯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庭审笔录及刑事判决书、巴州公安局报警求助单等证据,证实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参与扣车的事实;庭审后又及时提交代理词,并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适用法律依据。由于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否认参与扣车的事实,冯某没有出庭,两方的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且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可能性。为充分证实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参与扣车事实,法律援助律师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如果能够查明是张经理给新疆派出所民警说抢车的事由公司解决,并要求邹某撤案请求民警放车的客观事实,就可以认定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存在侵权。为此,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法院核实。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远赴新疆巴州沙依巴派出所核实案件情况,通过了解接警人员证实了邹某报案后,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张经理要求邹某撤案由公司进行解决,并要求民警放车的事实。
庭审之后,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2016年2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某、河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邹某损失525312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军属邹某的车辆被强行扣押,邹某获取证据后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后,冯某宁愿坐牢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还有侵权人参与,是否可以重新起诉,多数律师认为是重复起诉,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也有律师认为应当通过申诉撤销以前的判决后才能起诉。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梳理案情,认为原先的判决是生效的,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再次起诉,邹某要求判决后的损失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最终通过追加侵权人获得案件的胜诉。本案胜诉,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求真务实、履职尽责的工作作风,展示了河南法律援助的拥军优属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