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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受伤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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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20时左右,张某与杨某等人为某花椒公司的花椒园搭建活动板房。在房顶打胶过程中,张某不慎从二楼房顶摔落受伤。2017年2月27日,经司法鉴定:1.张某脊柱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胸部12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建议180日;3.护理期建议90日;4.后续康复医疗费约3000元。事故各方互相推诿,张某受伤的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7年4月12日,张某向江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的肖世宝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走访现场,理清案件脉络:张某搭建的活动板房共两层,系花椒公司用于花椒园工人的看护、住宿等临时性建筑。2016年8月5日,花椒公司与曾某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将板房工程承包给曾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单价为240元/㎡,协议还约定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其他意外情况由曾某负责。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曾某电话联系杨某前来做工,并约定工资为17元/㎡,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杨某随后联系张某等四人共同前往做工,工资待遇平均分配。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二楼楼顶打胶,并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

承办律师综合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曾某与花椒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明确,应认定为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花椒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就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明确考察,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曾某虽然没有直接雇请张某,但张某是经过工友杨某介绍,和杨某等人一起按照曾某指示为其提供劳务,所以应当认定曾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在搭建活动板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对自己的受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厘清案情后,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同意,于 2017年4月12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某花椒公司、曾某、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费等共计390003.2元。

2017年5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花椒公司辩称:花椒公司与曾某系承揽关系,花椒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杨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张某只是一起做工的,不应当承担责任。曾某辩称:张某不是自己请的,是杨某请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协助法庭查清案情,分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由曾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花椒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2017年5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1、花椒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3496.05元;2、曾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58740.14元;3、花椒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4、曾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且被告各执一词,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工人与雇主一般未订立书面合同,几乎都是口头约定,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人干活,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对索赔的项目也不明确,经常遗漏、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而法律援助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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