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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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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8日19时20分,程某驾驶车牌号为新CT****号小型汽车,沿新疆石河子市西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受伤、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前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月26日,徐某委托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21年2月3日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天宇司鉴[2021年]临鉴字第04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某损伤需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被告程某驾驶的新CT**** 号牌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程某在徐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

徐某和家中奶奶相依为命,一边打工挣钱,一边还要照顾74岁的奶奶,本来家庭生活就已非常拮据,面对这飞来横祸更是雪上加霜,为了讨要经济损失,先后多次到公安、法院和政府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但一直未果,一度感到失望。2021年1月25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向徐某所在街道社区打电话了解其家庭现实情况,社区对徐某的困难也十分清楚,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心领导立即开启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办理了相关手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陈亚敏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向受援人徐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治疗时间、过程及产生的费用,从有利于避免赔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充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避免诉讼主体的遗漏,同时立即调查取证,到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复制案卷。承办律师认真梳理受援人提供的相应证据,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向受援人告知本案存在的风险。

2021年5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引法条、摆事实、讲道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徐某损失,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300.76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20791.72元、护理费8910.74元、手机修理费2200元、电动车修理费13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6473.22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受援人收到全部赔偿后,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了认可和肯定,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其中法律援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上强有力的支持。本案承办律师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指导受援人搜集证据、准备证据,计算赔偿,起草诉状,给受援人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合法赔偿的范围,稳定受援人的预期。在法庭调解过程中代理受援人阐述了诉求及依据,经过举证和质证,驳斥了被告的辩解,最终受援人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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