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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小周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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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周系智力残疾人,多年前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小周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30元。后增至每月60元。1999年,法院应小周的申请,判令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增至120元。2007年,母亲携小周就增加抚养费一事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综合小周身患椎旁软组织结核伴兜道形成疾病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判令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增至2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周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而从2007年至今,15年过去了,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20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小周的正常生活。周母虽曾多次代小周向周父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要求,但均遭拒绝。

2022年2月16日,周母再次携小周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小周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燕办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上门会见受援人母子,走访邻居,了解案情,明确诉求。

据了解:小周现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675元,但扣除每月交纳的社保费、房租、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75元)以及水电、生活费、医疗费等日常开支,母子俩生活难以为继。而周父现每月可领取退休金3500元,有能力负担小周一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

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小周系残疾人,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故其父母在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经过充分准备后,承办律师于2022年2月24日代受援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父:1、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按医院处方、发票等承担小周一半的医疗费,并支付2021年拖欠的一半医疗费437.5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承办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

1.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虽已成年,但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身为父亲的被告并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

2.被告现执行的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的标准,系2007年法院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作出的判决。现在已过去15年,经济和物价水平都大幅提升,原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合情合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综合原告小周的经济来源、其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被告对其现配偶的扶养义务等情况,作出判决:被告周父于判决生效之日当月,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小周支付生活费,并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和收款凭证等负担原告小周医疗费的50%。

被告周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回访,法院判决已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属婚姻家庭中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受援人系智力残疾人,虽已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随着物价上涨,15年前判令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不能满足现有的生活需求。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每月500元抚养费及一半医疗费的判决,一定程序缓解了受援人的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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