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蔡某涉嫌重婚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与魏某于1984年6月登记结婚,1996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魏某认为蔡某与外遇对象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20多年之久,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于2021年3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因蔡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且蔡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通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蔡某提供辩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海云为蔡某提供法律援助。
祝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蔡某了解案情,并对证据材料分析后,将辩护工作聚焦为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蔡某是否在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建立婚姻关系的事实;二是自诉人魏某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三是蔡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庭审中,自诉人魏某对蔡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并提交相关证据,提请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据此,祝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是蔡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与刘某建立婚姻关系的事实。蔡某与刘某并未办理登记结婚,也未以夫妻身份自居,二人只是婚外情关系,不存在让社会大众产生二人是夫妻的认知。
二是魏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故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提供的蔡某与刘某共同居住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二人长期同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上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某些证据存在诱导、不客观因素,不应采纳。
三是蔡某不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而重婚的这就意味着,蔡某须与刘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自诉人魏某无证据证实蔡某与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更无证据证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诉人指控罪名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对蔡某作无罪宣判。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魏某对蔡某犯重婚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蔡某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蔡某无罪。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聚焦辩护重点。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应用证据规则,针对自诉人魏某提供的证据一一指出要害,认为蔡某虽与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名不成立,为蔡某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蔡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