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某烧烤店旁,与路某发生纠纷。在张某持啤酒瓶冲向路某的过程中,将劝架的周某某撞倒,致使周某某头部着地短暂昏迷。当晚20时许,周某某在家中突感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医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脑出血。之后周某某一直住院治疗,但病情无好转,最终于2021年10月3日去世。
2021年10月5日周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查明周某某死因,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鉴定结论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基础上,外伤造成颅脑损伤并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其中2021年2月18日外伤所致颅脑损伤在周某某死亡中原因为同等责任。2022年2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刑事立案侦查。6月15日,八公山区检察院以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由于张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其家人于2022年6月17日到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受理了张某家人的申请,并指派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李梅、岳一帅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援助公函,查阅复制了案件卷宗材料,并及时会见张某,了解到其本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具有较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此,承办人初步确定了罪轻辩护思路。
通过查阅相关判例,承办律师认为张某获得从轻量刑的关键在于能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征得张某本人愿意赔偿的意见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张某父母沟通,建议他们代为赔偿被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张某父母表示,他们也愿意赔偿。在事情发生后,他们也曾去医院探望过被害人,但因其家属情绪较激动,双方发生了冲突,故赔偿一直没有进展。
开庭前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人2022年6月17日再次向法援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同时担任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为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化解矛盾。开庭前承办人一方面加大与张某父母的沟通力度,打消张某父母的赔偿顾虑;另一方面又多次与法官、公诉人联系,就案件事实、证据、罪名等各方面进行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2022年7月22日,该案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庭审中,张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承办人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发表了如下观点:一是被害人之前就有多年的脑梗、心梗等病史,此次也是在受伤227天后才因病发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当场死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为死者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导致,被告人的行为在死亡原因中只占同等责任,更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二是被告人事后有积极抢救和看护行为。被害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及时就医,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三是被告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是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其家人已筹措十万元赔偿款,愿意给付被害人近亲属。
庭审后,承办人又多次在张某父母和被害人之间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父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对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回了起诉。在此基础上,法庭评议后考虑对周某适用缓刑,并根据《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张某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但因张某有犯罪前科,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承办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又第一时间和承办法官、公诉人沟通,认为张某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并且对被害人死亡负同等责任,张某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张某量刑应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2022年8月25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被告人张某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此类案件中,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量刑非常关键。本案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双方、法官、公诉人的沟通,协调斡旋,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缓刑,得到了公正的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