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白某王某夫妇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某、王某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两位老人有宅院一座并在内居住,次子白某某和两位老人同住一院。2014年2月份,次子通过村干部和两位老人协商达成协议,言明次子翻盖房子需要两位老人搬出去住,等盖好房子后次子把两位老人接回来长住此院。但是次子违背诺言,拆除老人的房屋并翻建好后拒绝老人入住,经多人调解无效。老人只能借住乡亲的房屋。老人王某2014年6月份住院期间,次子不去探望,医疗费也仅仅支付796元。白某79岁,患有胃癌;王某74岁,身患高血压、脑梗塞。两位老人身体虚弱,面对次子的如此行为,于2014年12月19日向南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两位老人法律援助,并安排中心律师任丽珍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此案后当日就认真接待了两位老人,详细询问案情,制作了接待笔录,办理好委托手续,并于当日为老人写好民事诉状,要求次子白某某返还老人住房及履行其他赡养义务。在安慰好老人情绪的同时,律师深入村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为该案准备了一系列证据。
庭审前,律师多次协调,希望做好老人次子工作,调解解决此案,但是被告执意不肯,不同意老人搬回居住。
庭审时,被告白某某声称自己孝顺,自己被老人告实属冤屈。被告承认翻建前房屋系老人所建,但是口头答辩1993年已经分家,被告分在此院,当时言明弟兄俩每人家中有老人住屋,老人在他家住了20年,他已经超长为老人提供了养老房,现在不同意老人搬回去居住,老人应该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当时之所以签订协议,是因为不签协议老人不搬,房屋无法翻建,至于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履行。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律师指出,1993年的分家协议是当年被告媳妇生气回娘家,中间人为了叫回来被告媳妇擅自写下的协议,协议上没有原被告的签名,原告一直不同意这份协议,该协议无效。此宅院系被告结婚前老人所建,老人允许被告在此院居住,并没有赠予被告。证人出庭证明,2014年2月份签定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老人的房屋在该宅院,被告应该履行协议,接回老人。被告翻建房屋后正房楼上楼下8间、配房三间,老人要求很低,配房只住一间就可以了,被告仍拒绝履行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被告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告应遵从老人意愿,依法履行为原告提供养老房屋的赡养义务。法庭上承办律师还以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给被告做思想工作。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按诉讼请求履行赡养义务,接回老人居住。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有二:一是应按1993年分家协议执行,即两个儿子家都应为老人留养老房屋;二是兄弟姐妹三人,只有自己承担了包括住房在内的赡养义务,老人只起诉自己实属不公。承办律师在二审期间针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质证结果是1993年分家协议没有老人、长子(上诉人哥哥)的签字,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故该协议无效,不能作为本案赡养依据;上诉人翻建前的房屋都是老人所建、老人所有,该院落交通便利,老人愿意长住此院,不愿去交通不便的长子家居住。当事人双方在翻建房屋前已经达成老人长住此院的协议。上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上诉人承担了老人的所有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另外两个子女对老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并以实际行动回报父母恩。老人没有必要起诉已经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他子女,老人的诉讼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承办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上诉人。最终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2015年5月15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以为案件撤诉后老人能够顺利居住翻建后的房屋,但是,执行陷入困境,次子夫妇依旧拒绝老人入住。律师综合研究案情,找出了执行困难的症结,即次子白某某担心老人入住影响自己的儿子谈对象。律师一方面对老人做安抚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该村村干部做后续思想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终于在2016年冬天,老人顺利地住进新宅院。
【案件点评】
由于受文化素养、风俗习惯及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高龄、留守以及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赡养纠纷、财产继承分配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呈上升趋势,因为家庭矛盾激化导致遗弃、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也不断发生。如何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如何调判结合,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当前及今后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全面深入地调取证据,分析问题症结,同时,从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以及建设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不仅依靠法律条文,还综合考虑了农村的风俗习惯,多次与被告沟通释法释理,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最终执行成功。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发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用的过程中,既履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职能,又倡导传统美德,对于弘扬尊老敬老优良传统、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