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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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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1日,江西省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高安市城南片区吊钩车驾驶岗位承包合同》。同年9月1日,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雇请张某丈夫彭某驾驶吊钩车,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2019年9月28日14时45分许,彭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伍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彭某死亡。经高安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主要责任。彭某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令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张某为争取合法权益,向高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2020年12月31日,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亲属彭某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39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9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张某没有收入来源,张某的儿子儿媳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状况窘迫,无力请律师应诉维权。

2021年1月27日,张某电话咨询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后,带着相关材料来到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资料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符合《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当即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并指派高安市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邱家腾办理此案。

承办人邱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找到受援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积极与原告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第三人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联系,进行协商沟通,希望与对方进行庭外和解,争取尽早为受援人拿到赔偿款。但对方拒绝和解,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声称自己并非彭某的雇主,不应承担责任;而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则认为仲裁并未裁决自己担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邱律师便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交流沟通,收集证据,为开庭做准备。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高安市城南片区吊钩车驾驶员岗位承包合同》《高安市城南片区吊钩车驾驶员岗位委托合同》等证据。 原告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认为其与被告亲属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高安市城南片区吊钩车驾驶员岗位承包合同》,将运输垃圾的发包给了第三人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承包费为62668元/年。而且被告提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所以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结果是错误的,请求改判原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人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张某的亲属彭某是第三人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雇请的员工,主要负责垃圾装运工作,并且其为彭某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险。 庭审中,承办人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详细陈述了代理意见:(一)原告提供的两份合同是内容相同的合同,仅仅更改了合同名称和用人主体,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或者隐瞒被告也无从可知。但被告亲属彭某的工资均是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亲属彭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彭某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便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该起诉讼案件于2020年4月27日才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其提起诉讼始,进行中断至诉讼终结后重新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被告的仲裁时效并未超过。

经过邱律师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审理,法院认为受援人丈夫彭某与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最终判决由江西某保洁有限公司向受援人张某支付其亲属彭某的丧葬费5000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43950元,合计人民币4895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援人张某遭受失去亲人的悲痛,为争取合法权益走上维权之路,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受援人家庭一度陷入迷茫无措之中。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法律援助全体工作人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仔细的服务态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为受援人拿到了补偿款项。

本案首先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受援人亲属彭某死亡,受援人其家属通过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了(2020)赣09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这是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因此可以造成受援人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承办人正是抓住了本案的关键,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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