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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郑A郑B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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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与丈夫郑某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31日,蔡某生育长女郑A,于2014年6月11日,又生育次女郑B。因郑某有重男轻女思想,自次女郑B出生后,便开始冷落蔡某,对母女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郑某系出租车司机,有稳定收入,但平常喜好与朋友聚餐喝酒打牌,全然不顾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还经常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不给孩子抚养费。2016年8月份以来一直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蔡某及女儿多次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郑某均不理不睬。照顾两个女儿的重担全压在蔡某身上,平时只能在两个孩子上课时间去工厂打零工补贴家用,但仍然无法满足两个女儿的正常生活开支。蔡某的父母看到女儿这么辛苦地照顾孩子,也提议她跟郑某离婚,但是蔡某不想离婚,也不愿意孩子今后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只希望郑某承担起一个父亲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于是,蔡某来到浙江省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她处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2016年10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这起要求支付婚内孩子抚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鉴于此案特殊性,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凡承办此案。虽然孙律师做了许多准备工作,但立案时还是遇到了麻烦。法院立案审查时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养费进行诉讼,目前县法院还没有先例,因此不予立案。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与法官探讨,法院在慎重考虑后,首次立案受理这起婚内抚养费纠纷。

此案开庭时,郑某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涉及给付孩子抚养费问题,抚养费仅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涉及到,自己与蔡某并未离婚,仍在同一个家庭中,孩子应该由双方共同抚养,自己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针对他的辩解,法律援助律师指出,他们夫妻虽然未离婚,孩子基于亲权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应因父母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其次,由于郑某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孩子目前生活艰苦,对孩子的成长、健康不利,如果继续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则孩子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孩子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开庭后,经办法官与法律援助律师沟通希望本案能够通过调解解决,这样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于是,经办法官与法律援助律师又给郑某进行释法说理,指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郑某自2016年12月起,每月10日给付蔡某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至18周岁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取得合法婚姻关系亦或分居、离婚而免除消灭。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则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本案中,郑某身为父亲却长期不抚养照顾女儿,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这于情于法均系“失职”,是不尽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因此,蔡某不以离婚为前提,代表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便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妇女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应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就本案而言,法律援助律师本可以通过诉讼判决了结案件,但考虑家庭的和谐与孩子的健康成长,援助律师不辞辛劳,通过调解结案,缓和了原本僵硬的夫妻关系,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而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扶危济困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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