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续某交通肇事赔偿再审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0日18时许,家住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新建庄村的刘某驾驶小型装载机,沿万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温水镇本庄村以南路段时,与刘敬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敬忠当场死亡,刘某肇事后逃逸。经平邑县交通警察支队现场勘验,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1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在淄博市抓获。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1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经开庭审理,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赔偿刘敬忠妻子续某等家属经济损失576416.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分文未向受害人家属续某赔付,并且续某坚持认为被告人刘某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由于判决已经生效,无法启动二审程序。此后,续某便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2014年3月,平邑县信访局将该案转交县司法局,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续某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徐黎、王加美两位援助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两位律师立即接待了续某,经了解,被告人刘某已经将个人财产都转移未赔偿分文,续某认为对刘某判处交通肇事罪不正确,希望对刘某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处。援助律师对她的悲惨遭遇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向她解释法律援助的意义。随后,经援助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查找对其有利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最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平邑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某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576416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量刑较轻,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量刑较重。在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不知情。但是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撞倒后强行拖行50多米,其间被告人两次下车查看情况,在明知挖掘机车下有被害人的情况之下,不但不予救治反而上车强行开着挖掘机继续前行,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故意,行为性质恶劣,故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