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许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隐瞒其拥有许某、“梁某”两个户口的事实,于2014年先后分别用两个户口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街道办事处的两个社区申请办理贫困户认定,同年,颍泉区扶贫办将许某、“梁某”均确认为贫困户。2014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许某利用“梁某”贫困户的身份骗取国家扶贫款共计32896.45元。
2020年4月21日,许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许某如实供述了其利用双重户口身份骗取国家扶贫款项的犯罪事实。鉴于许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和再犯可能性低,加之许某自身是盲人,一家四口人均系残疾人。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为许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21年5月11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许某未委托律师,根据《阜阳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6月17日,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许某提供法律援助,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依法指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朱士辉律师担任许某诈骗罪一审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颍泉区人民法院查阅案卷资料,约见了许某,听取陈述,详细询问诸多细节后,承办律师发现可能存在犯罪数额计算有误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颍泉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明白卡及证明”中显示,2014年2015年许某没有领取低保补助金,此时以梁某名义领取的低保补助金不存在重复领取,该部分低保补助金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2.许某(梁某)缴纳的5500元光伏集资款,该光伏发电项目以梁某身份受益时,许某并未实际受益,不违背国家该扶贫项目开发的初衷,该收益款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在公诉人举证的“光伏补助发放表”中的签名并非许某个人签字,该部分亦存在现金领取和打卡发放重复计算的可能性。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给经办人打电话确认该部分补助的发放情况,经当庭联系许某所在村委会负责人,证明该部分补助是打入了许某银行卡中,并没有现金领取,即该部分补助款重复计算到犯罪数额中。
承办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涉嫌诈骗罪具体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存在错误,针对量刑方面进行罪轻辩护:
一、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计算方式错误。对于刑事犯罪,不仅要做形式判断,更要作实质判断。作为同一个行为主体,无论其叫梁某还是叫许某,仅是一个行为主体的不同称呼或社会符号。其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作为残疾人为基础而获取的,不能简单的公式化认定作为许某领取的是本体领取,作为梁某领取的就是重复领取的或是诈骗获利,而应以时间为轴线,考察这个权利主体重复领取的数额,从而认定其犯罪数额。
二、许某系“三盲”人员:法盲、文盲、盲人,基于家庭原因和社会认知错误骗取国家扶贫款,盲人身份是促成其犯罪的原因,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该案经颍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和7月16日两次公开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犯罪数额纠正为13523.06元,并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二十三元零六分(已退赔),除已向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退缴的八千四百零八角五分元之外,剩余五千一百二十二元二角一分由扣押机关发还地方人民政府。
因许某在案件侦查、移送审查过程中,积极退还扶贫款,其中8400.85元退还给民政部门,20000元退给公安账户,4000多元按照检察院的指令退还,许某共退32400.85元,多退了18877.79元。后许某拿着判决书要回了多退的18877.79元。许某表示真诚悔过,并对援助律师的帮助十分感激。
【案件点评】
财产类犯罪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是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承办律师本着不轻信、不轻视的原则,找到了诸多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充分发挥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极大地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