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雷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雷某原系江苏省泰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职工,自2014年3月起在该公司从事裁缝工作。2019年8月,雷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其负同等责任。为此,雷某在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过程中,因服装公司否认与雷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人社局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2020年5月,在人社局的引导下,雷某来到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援中心帮助确认其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申请工伤认定。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确认了雷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后,认为本案为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朱国元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与雷某会见谈话,梳理雷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承办人提示受援人本案存在以下风险点:第一,雷某诉称,自己从2014年3月起便到服装公司从事裁缝工作,但是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代发工资”的发放主体不是服装公司,而是一个个人账户,仲裁过程中,服装公司可能会对此期间提出抗辩;第二,雷某2016年3月2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服装公司据此可能会否认与雷某之间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第三,雷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1月29日至3月15日期间为缺勤状态,承办人提醒雷某仔细回忆是否履行了相关请假手续。
之后,承办人代理雷某草拟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提交至泰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过程中,承办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一提出代理意见。第一,虽然2014年至2018年7月“代发工资”的主体不明确,但自2018年8月1日起,“代发工资”的主体即为服装公司,该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双方确有用工事实;第二,雷某虽于2016年3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雷某与服装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2019年1月29日至3月15日雷某请假回贵州老家探亲,因服装公司管理混乱才显示为未考勤,故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最终认定雷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雷某在拿到裁决书准备前往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时,却收到了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得知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雷某立即找到承办人寻求帮助,在承办人的建议下,雷某再次来到法援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通过绿色通道迅速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继续指派原承办人代理其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出庭答辩。2020年8月11日,法院判决服装公司与雷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此,服装公司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雷某根据判决开始申请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人社局于2021年1月8日认定雷某2019年8月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但服装公司仍怠于履行工伤损害赔偿义务。无奈之下,雷某于2021年10月12日第三次来到法援中心,就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将本案再次指派给了原承办人。2021年12月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服装公司应支付雷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076.8元、护理费7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45060.8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服装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1月4日,雷某第四次来到法援中心,请求指派原承办人代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通知后,朱国元立即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24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所有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雷某历时三年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援人求助后,在仲裁、诉讼阶段均通过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指派;承办人秉持着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热心,为受援人奔走取证、代理开庭、申请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受援人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