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成某某故意伤害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鲁某某等人在成某龙(已另案处理)家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聚众赌博,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2017年7月,成某龙之子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5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指控成某某用脚踹鲁某某左胸部,致其左侧第6、7、8前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鲁某某人民币4140.2元。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南京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因成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南京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2021年10月,在接到六合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俞媛媛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前往六合区人民法院阅卷,耐心认真地准备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经阅卷后发现,本案案情有蹊跷,主要争议点在于成某某的行为与鲁某某的伤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一,只有鲁某某一人陈述冲突时成某某有殴打自己的行为,无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成某某有殴打鲁某某的行为,且鲁某某在前后几次询问中对案件发生过程尤其是受伤情况的描述有很大出入,其证言真实性存疑;第二,成某某在前后几次询问中一直坚持否认有殴打鲁某某的行为;第三,检查记录记载冲突当日未发现鲁某某有明显的伤情;第四,虽然在4月鲁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陈旧伤,但不能说明该伤即为3月初的冲突所致。同时,承办律师经会见及实地走访,了解到冲突双方长久不睦,且鲁某某有被家暴史。
在综合考量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认为应为成某某做无罪辩护,遂向六合区司法局进行汇报。为了慎重起见,司法局邀请了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评估本案。经过激烈讨论并现场模拟冲突情况,大家一致认为成某某不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1年11月,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成某某是否有殴打鲁某某的行为。对此,承办律师发表了质证意见以及辩护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与鲁某某的伤情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对于鲁某某是否被成某某所殴打,只有其个人证言进行证明,未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只此孤证不能证实成某某有殴打行为。其次,就鲁某某对殴打部位的陈述,在案件调查初期有5次笔录陈述为右边,后又改口为左侧,证言真实性存疑。再次,检查记录证实案发当日未发现鲁某某有明显伤情。如果其当时肋骨骨折,那么在检查时鲁某某就会有相应陈述。因此,可推定在事发时其肋骨并未受到损伤。最后,证明鲁某某受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鉴定材料均成立于4月,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综上,公诉机关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成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且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案件判决之前,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成某某撤回起诉。2021年12月底,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成某某的起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的起诉。至此,本案以公诉机关对受援人撤回起诉而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认真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集体讨论评估,充分论证受援人无具体伤害的事实,一致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援人有罪,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公诉机关最终决定撤回起诉,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