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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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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早,陈某某在安徽省某公司车间对机器链条加油时,手套被链条带入机器导致手指受伤。经安庆市中医医院诊断,陈某某右手开放性损伤,右示指离断伤、右中指不全离断伤。2021年4月20日陈某某出院。2021年5月30日再次入住安庆市中医医院,行右指坏死指体解除+中指内固定取出术,2021年6月7日出院。2021年7月16日,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为工伤。2021年12月15日,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认定陈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伤残十级。2022年1月12日,陈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了陈某某部分费用,但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费用没有进行赔付。

2022年4月21日,陈某某来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陈某某。经了解,工作人员认为陈某某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王国洋律师为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陈某某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并制作了首次谈话笔录,签署法律援助诉讼风险告知书,完善相关手续。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或逾期未裁决未受理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4月22日,承办人依法向望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2022年5月12日望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逾期未裁决未受理通知书,承办人于同日代理受援人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承办律师积极参加庭审,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部分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安庆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两份、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受理未裁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原告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休养、工资标准及已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

二、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原告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月×5000元/月=15000元与原告的伤情相对应,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多个手指切断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标准为其本人工资5000元/月。

三、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月×7154.50元/月×80%=11447.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四、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7154.50元/月=35772.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5个月,标准为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交通费960元,按照原告住院16天,往返安庆的交通费为每天60元,故主张960元交通费符合客观事实。

最终,法庭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0708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援助案。案情本不复杂,法律关系清楚,但用人单位却没有支付受援人陈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导致陈某某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从劳动仲裁开始,运用娴熟的办案策略和技巧,达到法院立案目的,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展示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诉讼中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和互动,体现出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准,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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