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帮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谢某平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钱款,仍以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收购了谢某春4张银行卡、谢某4张银行卡、谢某刚9张银行卡。经查询,杨某、刘某、颜某某、陈某、龙某因网上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共计24.2万元。其中被害人杨某、刘某、颜某某、龙某分别向屈某某(尾号为9876)的农行卡转账10万元、1万元、4万元、6.2万元,被害人陈某通过支付宝向屈某某的农行卡转账3万元,杨某等四人合计被骗金额24.2万元。该钱款经屈某某、于某某、蒋某某、林某某账户交叉流转至犯罪嫌疑人谢某平(尾号为7499)的招商银行卡内。经核实,谢某平该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39.9992万元。
2022年7月1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谢某平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通知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谢某平在认罪认罚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遂指派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其认罪认罚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查阅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相关案情。因疫情防控原因,谢某平当时在江西省乐安县,承办检察官决定通过视频会见的方式,对谢某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承办律师通过与承办检察官协商,通过视频会见了谢某平,了解了谢某平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及案件的基本事实、认罪认罚的意愿情况,并告知谢某平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谢某平表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
通过对案情的的调查和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一致,但对本案涉嫌的罪名、罪数和量刑建议却有不同意见,认为本案谢某平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不应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量刑建议应按一罪重新确定。主要理由是:一是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和银行卡内流入诈骗钱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收购他人银行卡是后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方法或手段,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二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认定该行为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的规定, 谢某平收购银行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即谢某平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承办律师依法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重新做出了轻的量刑建议:谢某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本案承办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及时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罪数、量刑建议等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做出更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和量刑建议,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了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