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蒋某某于2021年12月8日在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大英县某项目从事电缆拉线工作,约定工资每月4800元。2021年12月14日,蒋某某在从事电缆收线过程中,因楼梯间没有灯也未安装扶手,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致右侧肋骨受伤,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30日,护理期10日,营养期20日。蒋某某多次与公司和项目经理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于2022年3月3日来到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工伤赔偿纠纷,蒋某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当即受理该案,并指派四川蓬莱法律服务所律师刘少君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蒋某某取得联系,了解其诉求和案件情况。随后与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此后,承办律师询问了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调取了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详细了解案情和蒋某某受伤过程。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蒋某某与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蒋某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蒋某某虽未与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是以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聘请蒋某某从事电缆拉线工作,约定工资实行月付制,蒋某某服从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形成劳动关系。
2022年3月10日,承办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大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大英县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蒋某某系由项目经理黄某叫到某项目从事电缆拉线工作,当时约定的是由黄某给付工资,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是在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的劳务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员工花名册中没有蒋某某的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调查笔录仅能证明蒋某某确实在项目上工作,并不能证明与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驳回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被驳回后,承办律师准备好相关材料,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共同承担蒋某某因受伤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能否类推适用该条规定适用过错原则。2.《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原来的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文进行了删除,原“雇佣关系中侵权责任”可以涵盖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删除后对于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产生侵权责任如何承担?3.本案中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之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黄某的雇佣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承办律师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具有明确指向性,不能盲目类推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如果一律类推适用,从逻辑上也不合理。2.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某雇佣蒋某某从事电缆拉线工作,黄某的行为属于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可以参照该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于2022年7月11日向原告蒋某某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含本案诉讼费461元)共计30500元,双方因该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作一次性了结。至此,该案圆满结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案件点评】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最终以司法调解结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关于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关系是否相对稳定、工资发放方式、用工单位管理方式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合进行判断,作为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形成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如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考勤记录、用工登记表、人员花名册、工作证等。
二是关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划分,由于民法典只明确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承担,加之《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删除了之前关于雇佣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可用判例极少,需要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积累相关经验。
三是采用司法调解结案,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在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