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江西省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西省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顾某某受聘于长沙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 2021年8月7日4时32分许,顾某某在江西省上高县镜山大道红绿灯处扫地工作时,被人驾驶电动车撞击倒地导致受伤,被先后送入上高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偏瘫(右)、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脑积水、颅骨骨折、胸腔积液等。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12月20日经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18日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案发后,肇事者与顾某某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付;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进行赔偿。

2022年3月4日,顾某某的老伴罗某某来到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因顾某某工伤待遇问题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长沙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环境卫生维护等。 因市政道路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维护工作时间段要求特殊、工资待遇低,环卫工招工困难,聘用人员多为“高龄”环卫工。顾某某就是其中的一员,由于超龄,公司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只购买意外险。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虽已赔偿顾某某部分损失,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进行赔付。现已重度残疾的顾某某需要专人看护,本就不宽裕的农村家庭更加雪上家霜。在了解情况后,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开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实行“点援制”,依照申请人家属的意愿,指派了江西省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黄旭东承办此案。

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查阅有关材料,作为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立即向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以长沙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贰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220元[25个月× 5548元/月×60%(申请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赔付比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2、自2021年8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829.48元/月(5548元/月×60%×85%),当伤残津贴低于上高县最低工资标准时,由被申请人补足差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停工留薪期工资:79891.2元(5548元/月×60%×24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9号]。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93206.4元(5548元/月×70%×24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5、自2021年8月起由被申请人依据每年公布的同等地区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中2021年的标准为2219.2元/月(5548元/月×4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6、住宿费:3594元(2022年3月17日至22日,3月23日至4月8日 )。7、辅助器具配置费:2348元(轮椅800元+护理床998元+瘫痪站立架550元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9条、《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5号)。 8、医疗费:119303.78元[269303.78元(总医疗费)-150000元(侵权方已赔)] 。9、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16天×25元/天)。10、后续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对指控的工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申请人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年龄,可能导致公司为其投保的意外险拒赔,对公司损失较大。申请人对此应负责任,公司无法完全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付,扣除该部分责任,公司仅愿意赔付18万元。 

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指定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扫地)时,被电动车撞击倒地造成受伤并致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依法应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二)申请人既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5月,受聘于被申请人处做环卫工,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入职身份信息审查是被申请人的责任,其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未尽到详尽审查的义务,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本身,况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经认定为工伤,故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庭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庭后再次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提出:一是申请人顾某某家庭困难,其身体情况每况愈下,急需赔偿费维持,截至目前,要求保险待遇赔偿共计364956.46元;二是顾某某一旦不幸病亡,要求按工亡进行赔偿,被申请人赔偿费用更大,尽快调解结案是目前最为适当的解决方案。 

最终,2022年5月26日,经过仲裁庭第二次庭审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所有工伤待遇共计3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前期已支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25.5万元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6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到申请人顾某某指定银行账户,如逾期未全部付清,则被申请人应加付伍万元违约。不久后,申请人顾某某如数收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家属表示对结果满意。

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环卫工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受伤引发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纠纷。环卫工的工作风险系数高,在进行环卫工作被撞后,如何让这一群体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顾某某一家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急需救助,因此快速解决纠纷,及时拿到赔偿款,是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首先考虑的因素。在本案中,法援中心与承办人尽职尽责, 搜集相应证据 , 使当事人提出的工伤赔偿有理有据,不仅帮助调解顺利达成,工伤保险待遇也及时得到赔付,受到了办案机关和申请人的一致好评。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