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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王某抚恤金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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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退休教师姜某系重组家庭,两人婚姻持续13年,感情和睦。2021年7月2日,姜某因病离世。姜某去世后,其子姜某国将死亡抚恤金65900元全部占为己有。

王某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1月25日,72岁的王某来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遂于2022年1月25日指派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曹晓华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王某了解案情。原来,姜某有姜某花、姜某金、姜某俊、姜某国四个子女,皆为姜某与其原配所生。2009年5月12日,经人介绍,王某与姜某登记结婚,此时继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王某和姜某未再生育。2021年7月2日,姜某因病离世,姜某国将抚恤金占为己有。2022年1月21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王某与姜某国签字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抚恤金65900元全部为王某所有,姜某国在约定时间未按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梳理证据材料后,律师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二是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律师认为,调解协议书没有其他3个子女的签字,因此王某主张抚恤金全部由自己获得具有风险,但仍旧可以主张协议部分有效;此外,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抚恤金的分配却可以遗产继承为参照进行分割,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律师确定好承办思路后,于2022年1月28日书写诉状至法院立案。

因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法院追加姜某花、姜某金、姜某俊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22年6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院提交纸质证据两件:一是王某与丈夫的结婚证和王某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抚恤金分割的合法身份。二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在调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指出被告姜某国同意将父亲姜某的抚恤金全部交给原告王某。

不出所料,姜某的其他三个女儿均对调解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调解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声称该调解协议无法律效力,明确表示:抚恤金应由子女和王某平均分配,理由是其对调委会的调解毫不知情,也并未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凭借着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律师在快速梳理要点后,对三人的抗辩一一进行反驳:一、人民调解协议并非当然无效,仍对姜某国发生效力。诚然,姜某国与王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之时,未经其他3个子女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但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该协议为姜某国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足够充分且完全正当的理由对姜某国发生效力,姜某国所分得的抚恤金应当全部归王某一人所有。二、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但可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其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其分割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利益,剩余部分才可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关系进行分配。具体到本案中,姜某去世时,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且有固定收入,对姜某依赖程度较低;而王某现年72岁,一方面没有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在与姜某共同生活的13年里,对姜某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在姜某瘫痪在床的13个月里,一直是王某在悉心照料,因此,应优先照顾王某利益,王某理应分得较多的死亡抚恤金份额。

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法官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肯定并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2022年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分得抚恤金份额的55%即36245元,其中包括姜某国应获得的15%,其余3个女儿各分得抚恤金15%。

【案件点评】

抚恤金的发放与特定的身份相关, 应由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共有 , 在处理时可根据死者亲属生活的具体情况 , 照顾生活困难的亲属 , 体现抚恤金的精神抚慰和经济救助的性质和目的。本案中,援助律师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站在法理和情理的角度释法说理,确保王某利益“最大化”,诠释了一个合格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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