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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杜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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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杜某经人介绍到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有限公司**项目一分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3月30日,杜某在作业时被电锯割伤左手拇指,河南省**医院诊断为:1、单个手指创伤性切断(完全)(部分);2、骨伤科病。

杜某经治疗出院后,多次到工地找相关领导协商沟通此事,某某劳务公司不认可其与杜某之间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或者需要对杜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杜某受伤一事置之不理。杜某无奈之下报警处理,经民警协调,双方均同意走民事诉讼解决。

由于杜某家庭比较困难,特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受理审核后指派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李苗、郭慧柯代理此案。

此案是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该如何维权的典型案件,由于大部分农民工都是由包工头找来干活的,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大都听从包工头的安排,无法辨别真正的用工主体,所以确定实际应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走访工地,并向杜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从施工现场和杜某的银行卡发放记录中发现某某劳务公司可能是实际招录杜某的公司。

根据相关法规,此类案件首先要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援助律师首先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中某某劳务公司对于杜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辩称在工地上从未见到过杜某,但是杜某的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有**有限公司代某某劳务公司向杜某发放的工资,某某劳务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也承认自己平时对杜某的包工头实施管理。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杜某与某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自此具备了向某某劳务公司进行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

援助律师随即向郑州市金水区工伤认定处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为杜某认定了工伤,后又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杜某的伤情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杜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受援人确认工伤赔偿的相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提供了依据。

此后,援助律师又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工伤赔偿。但是在金水区仲裁委向某某劳务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该公司搬离了注册地,且未向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传票一直无法送达,杜某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无法向其送达。若这两项文书都无法正常送达,不仅案件无法正常开庭,杜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

为解决此问题,援助律师主张公告送达:及时向该公司原地址上张贴了解除申请,又申请了仲裁员去上述地址张贴了传票。鉴于某某劳务公司已不在此地实际办公,为保证程序合法,援助律师又依据法律程序在《河南法制报》刊登了传票和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公告。律师上述扎实的工作为受援人最后得到较满意的赔付奠定了基础。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并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一审期间,该公司先提出调解,后又因迟迟和对方不能取得正常联系而庭前调解失败。开庭后,经援助律师与该司代理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基本实现受援人的诉求:由某某劳务公司分15期向杜某支付31万元,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杜某15万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2万元;剩余的14万,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每期支付1万元。

调解书下达后,李苗律师每期都会通过对方代理律师提醒劳务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赔偿费用。2022年2月28日,因某某劳务公司多次未按时支付赔偿费用,援助律师为尽快让受援人杜某拿到全部赔偿款,经杜某同意后,通过多次协商,与某某劳务公司达成了执行协议:即某某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杜某11万元,杜某免除且不再向其主张剩余1万元的未付款义务。双方签署了协议,某某劳务公司也按时将费用全部支付给杜某,至此,杜某得到了全部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因无法确认实际用人单位主体、无法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诉讼中的诸多专业的法律问题,而导致维权过程困难重重。劳动者维权案件程序较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复杂,通常需应经过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赔偿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可能经历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维权过程有时长达两至三年,给受援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本案中,两位援助律师为受援人在明确劳动关系主体、诉讼程序送达、庭审准备、生效判决实际履行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帮助,付出了诸多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通过调解为受援人争取了最大的经济利益,缩短了诉讼时限。更难能可贵的是,在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相对方未按照调解书依法履行时,两位援助律师又对本案进行了跟踪协调,前期催促诉讼相对方依法履行生效调解书,后期促成执行协议,让受援人在较短时间内一次性拿到了剩余的全部赔偿款项,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为受援人弥补了身体及生活上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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