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茅某法定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件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茅某系浙江省杭州市本地人,与第一任妻子申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茅。1990年,茅某与申某离婚,婚生子小茅由茅某抚养,申某支付抚养费。1995年,茅某与赵某结婚。婚后,茅某与赵某因为年龄等各种原因未曾再生育,而赵某作为小茅的继母,也一直将小茅视如己出,尽心尽力照顾。2009年,因家庭矛盾,茅某与第二任妻子赵某离婚。2013年,茅某考虑到自己已经开始领取退休工资,便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此前一直由茅某妹妹代持)赠与儿子小茅,供其结婚使用,并将名下仅剩的1.5万元存款也赠与小茅,供其购车使用。至此,小茅开始独自居住。2021年6月,小茅不慎从高处跌落,不幸离世。茅某为其料理后事并垫付相应费用不久,收到前妻申某要求分割小茅的遗产的法院传票。茅某已经70岁高龄,收到传票急得团团转,辗转找到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第二任前妻赵某协助下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
2021年11月12日,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茅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茅某的收入低于杭州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现场指派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陈怡清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当天联系茅某,准备应诉材料。此时,距离开庭仅剩13日,时间非常紧,但就算加班加点也要保质保量完成。考虑到受援人茅某年纪大,行动不便,通讯不便,援助律师都是自行前往茅某指定位置与其会面,了解案件材料,深入分析沟通。
经过阅卷、交流后,援助律师梳理本案信息:申某主张其应当取得小茅遗产中的大部分财产,理由是其曾照顾小茅,并资助240余万元让小茅在失业期间用于炒股;茅某主张其应当取得小茅遗产中的房产及大部分财产,理由是房产系其赠与小茅作为婚房使用,且从2岁起到24岁独立,抚养小茅22年有余,早期为了照顾小茅连工作都没好好找。期间,赵某也有异议,认为小茅虽不是自己亲生,但是一直视如己出,为这个家付出颇多,应当继承部分遗产,算是存个想念。
综合分析,援助律师认为茅某经济条件困难,以及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的现状,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所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情形。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的是继承纠纷不仅仅发生在被继承人的生父茅某、生母申某之间,其继母赵某也主张继承,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要求分配小茅的遗产。虽然三方均有调解的意向,但是此前已进行自主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考虑到三方经济条件都比较困难,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身边没有子女照顾,为减少诉累。援助律师更倾向于借助外力来进行调解。
为更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妥善制定调解方案,高效解决三方矛盾,援助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走进三位当事人的生活,耐心聆听他们的各种想法,最终将小茅的心愿作为突破口,把不同的想法统一到一个点那就是对小茅的感情上来,逐步化解矛盾。同时援助律师依靠专业分析,给出相对公平的调解方案:由茅某继承房屋、赵某继承车辆、申某继承其余动产及现金、股票。
为确保调解方案高效可行,使三位当事人安心放心,援助律师分别咨询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确认各种财产继承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并将了解到的信息及时告知三位当事人。经过多次努力,三位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被援助律师专业、执着、真诚所感动,认同化干戈为玉帛是上策,也认可援助律师关于遗产分配的建议。最终,三位当事人都表态能够接受调解方案,希望法院能够主持调解。
经多方沟通,约定12月1日在区人民法院进行最后一次调解。为确保调解顺利,援助律师提前将调解方案框架、财产继承过户要点梳理成书面形式,现场发放给三位当事人。即便做足了准备,调解当天依然一波三折,从初步意向到协议签订,整个调解过程持续5小时之久。三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围绕小茅成长中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争执胶着许久,但最终和平签订调解笔录。
三方当事人对调解记过均表示满意,多次赞赏援助律师细致高效的调解风格和以诚相待的处事态度,非常感谢援助律师的辛苦付出。
【案件点评】
本案援助律师履职尽责,不仅从专业的视角为各方当事人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厘清思路,而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得三方当事人矛盾缓解。律师的工作也赢得了三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取得了各方满意的结果,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