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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对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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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于2019年11月7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某服装公司。2020年8月30日凌晨,张某遭遇交通事故,由于受伤比较严重,一直休病假至2021年2月初。张某在休假期间,一直通过口头方式向公司请假,同时也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由于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保,导致张某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经张某多次催促,公司仅为张某补缴了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的社保,拒绝补缴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即试用期的社保,同时,公司还拒绝向张某支付其2020年8月的工资以及张某的病假工资。

张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1年2月21日到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伦教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赵星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张某的陈述,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赵律师向张某简要分析如下:首先,由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上下班途中,所以不属于工伤;其次,由于张某已经正常完成2020年8月的工作,顺德某服装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最后,由于张某入职时间不满五年,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龄,结合张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张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其可以主张3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另外,张某表示其不愿意再回到顺德某服装公司工作,希望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律师告诉张某,其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工龄较短,金额不大,可以考虑以放弃经济补偿金这项请求,与公司协商解除事宜。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且争议不大,赵律师建议张某与顺德区某服装公司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若有需要可以再次前来申请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

根据值班律师的意见,当天下午,张某前往顺德某服装公司进行协商,但是公司依然拒绝补缴社保,且仅同意支付张某1000余元。张某不同意。

2021年2月22日,张某来到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伦教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追索劳动报酬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法律援助。考虑到赵律师前期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比较了解案情,在询问了申请人张某的意见后,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于2021年2月22日指派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星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张某依法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张某考虑到日后可能无法亲自参加庭审,同意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承办律师的权限为特别授权,授权权限包括: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参加庭审,代为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起诉讼等。

承办律师仔细审阅了张某的材料,制作了详细全面的面谈笔录。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协助张某草拟了《关于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事项的函》,并于2021年2月22日邮寄给顺德某服装公司。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两日内就整理好了本案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张某明确告知承办律师其主要诉求为补缴2019年11月到2020年1月期间的社保及工资,承办律师询问张某入职后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表示不记得。承办律师告知张某,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如果主张后,公司提供了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该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无法得到仲裁的支持。张某表示清楚。综合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在仲裁请求中列明了:1、确认双方2019年11月7日至2021年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2020年的8月工资5718.77元,9、10、11月的病假工资5160元;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790.89元;4、经济补偿金8578.16元(1.5个月的补偿金)等诉求。

2021年2月25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张某完成了劳动仲裁的立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收取了材料,并于2021年3月4日通知承办律师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案件定于2021年4月1日开庭。

在案件开庭前,张某于2021年3月初已经重新入职了佛山其他公司。经与张某沟通,其本人无法参加庭审,故承办律师要求张某提前提供了证据原件,并与张某初步沟通了其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并提醒张某开庭当天上午请保持电话畅通。

2021年4月1日上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本案如期开庭审理。仲裁庭审中,公司当庭提交了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当庭与张某核实,张某确认其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另公司提出,因张某受伤后,公司才根据其要求补缴了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补缴社保时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均为公司支付,张某应返还其个人部分的社保给公司。

基于此,仲裁员建议就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进行调解,仲裁员提出,考虑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在入职后一年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满后,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建议按以下方案和解:2020年8月工资5343.23元+3个月的病假工资4128(1720×3×0.8)元+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718.77元-(2020年2月到11月社保个人部分3606.7元及2020年12月到2021年2月个人和单位社保部分2794.4元),合计8788.9元。

承办律师认为该方案具有合理性,经仲裁员允许后,当庭通过电话及微信向受援人张某详细讲解调解金额的计算方式,张某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其同意调解方案,公司方亦经仲裁员释明接受了调解金额,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部分以调解结案。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均无争议,公司也当庭明确表示可以配合补缴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社保,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有关确认双方于2019年11月7日至2021年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最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出具了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13XX号的仲裁调解书,对调解方案的内容予以确认;于2022年4月12日是出具了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13XX号的仲裁裁决书,以双方无争议为由,驳回了张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和裁决书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通知张某,并多次协助其与顺德某服装公司的人力资源沟通,协助张某办理了补缴社保手续,最终,张某于2022年4月22日顺利办理了补缴了其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社保,亦在当日收到了调解款,即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8788.9元。

至此,本案劳动争议纠纷案结事了,张某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劳动者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长期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中的受援人首先前往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考虑到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为尽快化解纠纷,值班律师在向受援人详细全面分析案情后,建议其与公司方协商解决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值班律师亦第一时间指引受援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并迅速完成立案工作。由于仲裁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合理,亦在受援人的心里预期范围之内,故法援律师建议受援人调解结案,帮助受援人尽快实现补缴社保和收取工资的诉求,并帮助受援人获得了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在法援律师已收到案件裁判文书后,法援律师仍继续跟进此案,协助受援人领取调解款项,办理社保补缴事宜,实现了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全部诉求,做到案结事了,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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