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对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6日至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仟里B1层甲店盗窃免洗洗手液1支;先后约六次在西乡大仟里B1层饰品乙店盗窃饰品13件;约十次在西乡大仟里B1层首饰丙店盗窃饰品22件。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到西乡大仟里B1层某饰品店,准备离开时,店员将其拦下并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根据其供述在其住处缴获被盗饰品共33件。
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1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被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张某某提供辩护。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宝安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胡永辉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法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以下几个问题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很关键:
一是本案有三个被害人,且有被害人没有留联系方式,估计不愿谅解。如何在法律援助中做好被告人及全部三个被害人的工作,全部达成赔偿协议,争取被害人完全刑事谅解估计有难度。
二是根据《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涉案财物没有价格认定,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金额,不能作为涉案金额的量刑依据,开庭时要强调。
三是被盗物品绝大部分已缴获,且已发放给被害人,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开庭时也需强调。
2022年2月16日,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会见中,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个人情况、身体疾病及经济情况,以及被告人赔偿意愿,了解到以下细节:
1.被告人学历不低,具有本科学历,但因为母亲早逝,父亲有病,自己离异,需要抚养四岁女儿,且来深圳工作时间不长,经济拮据。
2.被告人因患有肺结核疾病被取保,当前还在治疗中。
3.被告人刚应聘到南山一外企工作,非常希望争取缓刑,保住工作,故有积极赔偿意愿。
针对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案情,承办律师要求被告人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尽最大努力争取缓刑:1.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方面材料;2.提交近期疾病诊断治疗资料;3.积极与被害人协商。
2021年2月21日开庭前,经承办律师沟通,被告人与被害人甲店达成赔偿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甲店68元,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2年2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开庭时,承办律师递交了被告人身体疾病资料及一个被害人甲店的《刑事谅解书》,并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某因逛街见饰品精美,出于爱美、贪小便宜心理,在均无人发现情况下,才多次盗窃不值钱的饰品,犯罪主观恶意不深,手段不恶劣,情节不严重;
2.被告人盗窃的饰品,加起来仅价值三千多元,金额不大,且绝大部分被缴获及发还受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在被害商家报警后在商场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来询问后,即当场如实交代了全部盗窃事实,并带公安人员从住处起缴获赃物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被告人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5.因被害商家搬迁及员工离职变动等原因,短时间联系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存在一定困难。但已取得一个被害人即甲店谅解,被告人有积极赔偿意愿,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
6.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
7.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现还在治疗中,可考虑处以缓刑;
8.被告人属离异人士,独自抚养4岁女儿,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谅解(部分)、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请求法院考虑适用缓刑。
由于庭前被告人只取得一个被害人的谅解,在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详细沟通后,承办法官要求必须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才考虑缓刑。考虑被告人实际难处及渴望缓刑的同理心,承办律师庭后又做了大量工作:
1.因饰品乙店案卷中未提供电话,承办律师通过爱企查APP,取得经营者电话后,多次与老板沟通争取谅解。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在赔偿1000元后取得该被害人乙店的赔偿谅解;
2.首饰丙店已搬,承办律师通过原员工电话,取得总店老板电话,后经多次沟通,亦在赔偿1000元后取得该被害人丙店的谅解;
3.要求被告人出具保证书给法院;
4.要求被告人判决前预先缴纳保证金,判决后转为罚金。
经过努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2XX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张某某对于承办律师尽心尽力的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并向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特意送去感谢信,感谢政府的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素质较高,但因暂时经济拮据,走上少量多次盗窃犯罪道路,较为可惜。为挽回这只“迷途的羔羊”,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除宣讲有关法律外,并没有简单机械办案,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工作重点放在争取从轻量刑情节、力求缓刑辩护效果上。因为本案有三个被害人,且部分被害人存在搬迁、员工变动情况,承办律师不畏繁琐,迎难而上,积极采取多种方法沟通联系,最终均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取得谅解。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被告人刑期大为缩短,被判处了缓刑。本案辩护效果显著,得到了被告人的积极肯定,达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彰显了刑事法律援助和援助律师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