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新就形态劳动者曹某某、侯某某等2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曹某某、侯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2月26日入职深圳市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岗位分别为短视频编导、主播,约定每月工资分别为8000元/月、6000元/月。后因传媒公司恶意克扣两人2021年6月份工资,两人虽多次与传媒公司沟通协商,传媒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所谓保底工资的约定,明确表示拒绝补发克扣的工资。
曹某某、侯某某因未与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是以公司财务人员名义发放的,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某、侯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法律援助,就抱着试试的心理于2021年8月20日来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司法所驻劳动办法律援助“三室合一”办公室向值班律师咨询。值班律师在详细了解曹某某、侯某某的情况后,指导两人填写仲裁申请书,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两人于当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曹某某的仲裁请求具体为:1、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2、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恶意克扣工资4235元;合计28235元。
侯某某的仲裁请求具体为:1、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2、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恶意克扣工资2600元;合计17600元。
2021年9月7日,曹某某、侯某某到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1年9月9日,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事项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之规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案卷后,随即开展庭前准备工作。通过与曹某某、侯某某多次沟通、分析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认为:根据2005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现有的证据对确认劳动关系虽不是很充分,但通过曹某某、侯某某钉钉考勤和前台人脸识别打卡,可以看出两人每日上班时间固定为6小时、每月固定上班为26天,公司每月通过财务个人的名义发放工资以及2021年6月份传媒公司为曹某某缴纳的社保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曹某某、侯某某与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随后,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曹某某、侯某某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到仲裁委。
2021年10月12日,本案在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华派出庭开庭。
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曹某某、侯某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财务人员每月所发放的并非工资,而是直播带货提成,但对曹某某、侯某某有关入职时间、工资支付方式以及日常考勤方式予以确认。
为此,承办律师当庭发表辩论意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曹某某、侯某某和传媒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经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息查询,传媒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网络直播服务,曹某某、侯某某的岗位为短视频编导、主播,他们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曹某某、侯某某和传媒公司当庭确认二人有关入职时间、工资支付方式以及日常考勤方式,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规定。传媒公司虽当庭陈述其与曹某某、侯某某是合作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传媒公司与曹某某、侯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11月10日分别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裁【2021】5XX号和深华劳人仲(龙华)裁【2021】5XX号两份劳动仲裁裁决。
曹某某的仲裁裁决结果为:1、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2、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恶意克扣工资4031.11元;合计28031.11元。
侯某某的仲裁裁决结果为:1、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2、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恶意克扣工资2600元;合计17600元。
两份裁决书确认曹某某、侯某某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主播、短视频编导、网约配送员等,其中部分劳动者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和接单等。但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平台企业管理。一些平台企业为规避风险,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系兼职劳务关系”等。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新业态用工从属性弱化、排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难等,给此类纠纷的处置带来了难点。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平台用工大体可分三种类型: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
本案是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一类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这种情况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逃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应遵循现行《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