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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刘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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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来深女农民工,超过50周岁后继续在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某某公司也没有再为刘某某购买社保。

2021年8月16日,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但用工单位对其不理不问。2021年9月30日,刘某某前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务合同,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让刘某某先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0月8日,刘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立案,同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定刘某某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10月9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本宪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领取案卷后,立即前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材料等,与申请人刘某某面谈,了解案情,抓住关键。该案案情简单,关键点就是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用工单位不理不问,刘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窗口不接受材料,要求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存在是否劳动关系。

刘某某年岁已高,在深圳举目无亲,情绪十分激动。为了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承办律师做了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刘某某进行了心理安抚。以“人生除了生死,其余都是擦伤”;生命是无价的,生命是没有彩排的;我们都应该珍惜生命,都应该尊重生命等与刘某某进行交流安抚。二是告知刘某某承办律师有类似案件办案经验。对于案件的走向以及刘某某关心的重点即本案否被认定为工伤,承办律师进行了有法律依据有案例支撑的答复,并拿出了跟刘某某类似情况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给刘某某看。虽没有绝对地对工伤认定结果做出承诺,但是也给了刘某某很大的希望,在刘某某遭遇磨难的这个时候,信心就是黄金。刘某某也坦言,遇到了好人。三是加强和案件审案仲裁员的联系沟通。告诉仲裁员申请人的情况:寻死觅活,情绪激动,要提前防范庭审意外的出现。该仲裁员也积极与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四是劳动仲裁案开庭之前积极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沟通。承办律师认为,不应当让一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承办律师请该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供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相类似案例,案例都是超过50周岁的女农民工。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答复称,承办律师所提供的类似案例中申请人是提供了劳务合同的,有劳务合同,他们也会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

了解到了工伤认定机关受理窗口关注的重点后,承办律师制定了该案的仲裁庭审策略:即使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庭审的重点,就是要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展开发问和辩论。

2021年11月8日,刘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件按期开庭。开庭之前,仲裁员已经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庭审过程顺利进行,对用工单位风险防范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了提示,同时也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事宜给予了关注。在庭审答辩环节,用工单位当庭确认,因刘某某已经超过50周岁,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上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已经当庭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代理人希望仲裁员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如实记载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第二、代理人已经向仲裁庭和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案例,用以证明即使女农民工超过了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代理人希望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讲究情理,减少申请人诉累,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配合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确认劳动关系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总之,刘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工伤认定,在目前双方没有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本案庭审笔录等可以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可以用以申请工伤认定。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提醒刘某某,即使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承办律师还是会协助指导她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当庭用工单位已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这不就是就相当于劳务合同吗?至此,申请人刘某某开始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2021年11月15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xxxx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到劳动仲裁请求。但在该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记载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当庭答辩意见。

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承办律师并没有停止对刘某某的无偿援助,随后,又帮助刘某某调取了该劳动仲裁案件的庭审笔录,把劳动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被申请人并未起诉到法院,该裁决书已经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一并提交给了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在工伤受理窗口,承办律师还帮助刘某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大意是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即使没有劳务合同,也应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2022年1月20日,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刘某某为工伤,某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案件点评】

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败诉的情况下,怎么指导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工伤认定,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当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前往申请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一般会让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大家理所当然地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就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或者说:没有劳动关系,将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真的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第一、认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第二、当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时,不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第三、在经济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冲击下,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以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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