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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李某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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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9日,李某婷经深圳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招聘,入职建筑材料公司,担任资料员。入职前后,陈某两次通过微信告知李某婷,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李某婷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9日,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劳务公司)代建筑材料公司向李某婷发放其10月份工资3000元。2021年11月20日13时23分,李某婷向陈某微信询问剩余工资如何发放,未获回复;当天18时01分,李某婷致电陈某,再次询问剩余工资发放问题,陈某回复“我礼拜一让韩姐(建筑材料公司财务)给你就行了啊”。2021年11月22日12时42分,李某婷微信询问韩姐其剩余工资去向,韩姐未予回应,也未向李某婷补发剩余工资。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韩姐同时也是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20日,李某婷收到劳务公司代发的11月份工资3000元,当天18时55分,李某婷微信陈某,要求其按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补足自己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但陈某未再正面回应。2021年12月26日,李某婷做好材料交接表,与同事交接工作后,从公司宿舍搬走,此后未再去建筑材料公司上班。

李某婷认为,建筑材料公司拖欠薪资、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7日,李某婷经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律师咨询后,于当天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确认申请人李某婷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414元,计算公式为:8000(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工资)+8000÷21.75*12(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26日12个工作日);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4414元,计算公式为:5000(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工资差额)+5000(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工资差额)+8000÷21.75*12。当天,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了李某婷的立案资料。

2022年1月7日,李某婷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定李某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决定对李某婷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2年1月10日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贺敬律师作为李某婷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了李某婷,并添加其微信,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仔细研究李某婷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仲裁请求的证明力,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2022年1月12日,承办律师约见了李某婷。在获取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承办律师发现李某婷由于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了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未能将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据此,承办律师向李某婷详细分析了建筑材料公司与劳务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若追加劳务公司,一是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将增加胜诉后的执行成功几率。后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婷于2022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将劳务公司追加为第二被申请人,同时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该案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于开庭前5天,主动联系负责该案件的书记员,索取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第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详细查看了两被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2021年2月11日,承办律师再次约见李某婷,针对答辩书和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讨论沟通。第二次见面沟通后,承办律师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细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准备了代理意见提纲。

承办律师分析,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建筑材料公司是否系拖欠李某婷工资。由于入职前后,李某婷已多次向陈某核实其月工资标准且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故劳资双方已就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未足额发放部分是否属于拖欠,双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在《答辩书》和《反仲裁申请》中主张李某婷系违反劳动纪律、未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其工资仅能按基本工资3000元/月发放,李某婷则主张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一无事实依据二无合法理由,是单纯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

2022年2月16日上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申请人李某婷与第一被申请人建筑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李某婷月工资的具体金额、建筑材料公司是否拖欠李某婷工资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招聘,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担任资料员。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均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第一被申请人违法克扣、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但第一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其向申请人发放的10月、11月的工资仅为每月3000元。第一被申请人不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工资并无事实原因或法律依据,系克扣、拖欠工资。首先,申请人离职前从未被告知其工资由四部分构成,只有工作达标才能获取2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全勤工资,否则就只能拿到3000元基本工资;其次,两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送达《深圳市XX劳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更未对申请人进行制度培训,两被申请人主张按该制度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奖惩,扣减其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拿到全部8000元工资,但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勤勉尽责,两被申请人从未指出其工作存在任何不足;最后,申请人离职前几次三番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补足工资时,其负责人非但未能指出申请人工作中的纰漏,反而安抚、推诿。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第一被申请人马上向其微信转账13862元(申请人拒收)也说明第一被申请人先前系违法克扣、拖欠申请人工资。综上,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应补足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发放申请人2021年12月9日至12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414元(8000÷21.75*12)。

3.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此举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由此,第一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第一被申请人应按照8000元的月工资标准,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扣减已支付给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后,第一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414元。

4.两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相互交叉,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系第二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申请人的工作服务于两被申请人,系混同用工,故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足应发工资、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连带责任。

最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作出深劳人仲案【2022】6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41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414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及两被申请人收到裁决后均未起诉,裁决于2022年3月8日生效。

裁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又指导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圆满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用工单位存在多项违法情况下,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引起的纠纷。本案中的申请人果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沉着冷静,及时对通话过程进行录音,留存了证据。申请人掌握的法律知识使其可以识别出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申请人果断提起劳动仲裁并主张了二倍工资差额。但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还缺乏了解,对于“混同用工”这一定义仍存在认知上的空白。所以,本案中承办律师及时提醒申请人追加第二被申请人,并指导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从而使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工资、社保未由其发放、缴纳,其与申请人未建立劳动关系”逃脱责任的计划落空。最终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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