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陈某一直在重庆市北碚区某餐饮店从事挑面及煮饭工作。2019年9月,经营者周某接手该店面,并于2019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A餐饮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陈某继续在该店从事原工作。
2020年6月23日6时50分许,陈某在制作面食的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随即被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7日治愈出院。
陈某出院后,曾多次找餐饮店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老板既不愿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无奈的陈某只得自行向重庆市北碚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过审查后,向陈某出具了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与涉案餐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该餐饮店并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餐饮店老板拒不配合相关证据提供,陈某的工伤认定陷入困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28日,陈某向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该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符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坤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倾听诉求,并及时前往涉案餐饮店与老板交流、沟通。综合相关情况,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是:1.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能否与陈某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2.陈某与该餐饮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还需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针对关键问题,从多方面着手准备。广泛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相似案例,梳理办案思路。指导陈某打印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其与餐饮店老板间的电话、微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走访餐饮店周边商户,获得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2020年9月30日,承办律师代陈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陈某与A餐饮店自2019年10月21日起一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陈某与A餐饮店于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A餐饮店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雇佣关系。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A餐饮店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表明用人单位的主体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因此,本案中,A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且办理了工商登记,符合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原被告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A餐饮店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陈某接受餐饮店老板的劳动管理,定时上下班,从事餐饮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陈某提供的挑面和煮面劳动系该餐饮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陈某与A餐饮店间应属于劳动关系。
3.陈某已尽到举证责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已出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显示餐饮店经营者周某每月定时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同时,陈某还提供了其与餐饮店经营者间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及周边商户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均证明陈某与A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已尽到举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于2021年3月4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A餐饮店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10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A餐饮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8个月的陈某与A餐饮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援助案,该案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程序,历时8个月时间。案件中,餐饮店经营者并不否认陈某在其餐饮店上班及受伤的事实,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认为是雇佣关系。针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广泛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相似案例,充分收集证据资料,梳理办案思路,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代理意见终获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