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龙某辉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被告人龙某辉与被告人龙某妹相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关系,龙某妹长期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事“黑的”营运。2017年9月14日下午,龙某辉在家办酒请客,并电话联系龙某妹用车,龙某妹开车到龙某辉家与其一起送龙某云夫妇回家。期间与龙某妹保持男女关系但已被拉黑的男子陆某(被害人)多次给龙某妹打电话,龙某妹答应当晚送陆某去靖州。龙某妹开车从龙某云处返回路上接上陆某。次日0时许,龙某辉喊龙某妹停车,龙某妹踩了刹车后,之前与陆某在闲聊的龙某辉突然提出陆某欠自己的钱,并拿出副驾驶座位后储物袋内放置的一把塑料柄水果刀,右手持刀从副驾驶靠椅右侧伸出,用刀刃抵在陆某的颈部,陆某随即与龙某辉发生争执并极力抵抗,期间龙某辉持水果刀朝陆某颈部、左侧头部等处连续捅、扎多刀,用一根白色手机数据线绕在陆某的颈部勒住,将陆某从座位间拖至第二排,解下陆某身上的皮带勒住陆某的颈部,翻起陆某身上的外套罩住其头部,用膝盖及手压住陆某使其不能动弹,直至最后死亡。随后,龙某辉示意龙某妹驾车调头返回靖州县城,最后来到洪江市黔城公路边将陆某尸体推下路崖,两人一起洗车,更换车内坐垫和脚垫。第二天早上,龙某妹离家与龙某辉驾车逃逸。在潜逃期间龙某辉、龙某妹多次发生争吵,二人心生嫌隙,逐渐产生矛盾。2017年10月14日,龙某妹到县公安局报案,称龙某辉在其车上杀了陆某并逼迫自己一起抛尸,还挟持自己一起潜逃。次日,龙某辉在某镇一小超市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某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龙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湖南省高院的通知辩护公函后,依法指派胡娟律师担任龙某辉故意杀人案二审阶段的律师。
承办律师主动与办案法官联系,前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案卷。承办律师非常注重对客观证据的研究分析,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全案证据一一予以研判,发现龙某妹与龙某辉的供述各执一词,龙某妹的供述与客观证据不符,对龙某辉杀人动机提出疑问。
因疫情原因,看守所内不能安排会见,承办律师在市公安局与龙某辉视频会见,就龙某辉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龙某辉的陈述和辩解;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及线索;有无对龙某辉有利的证据提供;以及针对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证据瑕疵进行一一核实。经过详细询问和了解,承办律师发现龙某辉很可能并不是谋财害命,而是被龙某妹利用教唆杀人。随后,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与被告人龙某辉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龙某辉是谋财害命,还是被龙某妹教唆故意杀人?2、一审法院的量刑是否适当?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一是一审法院就下列关键事实存在诸多疑点:1、龙某辉的杀人动机是什么?2、龙某辉杀害死者的水果刀是哪来的?3、龙某妹是否有教唆或者帮助龙某辉杀人的行为?4、案发后龙某妹为什么不逃跑,还要与龙某辉一起出逃?5、根据龙某妹的供述其受到龙某辉的威胁,那么为何两人在逃亡期间关系亲密,同进同出,并以夫妻相称?二是一审认定龙某辉谋财害命的证据不足,龙某妹的供述漏洞百出,企图掩盖与龙某辉共同杀人的罪行,又不能自圆其说:1、龙某妹一直否认看见龙某辉如何杀害陆某,但是从侦查机关对面包车的勘验笔录上看,在车上发现的陆某血迹证明,龙某辉动手杀人的位置就在前排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面包车内空间很小,陆某就坐在龙某妹旁边遭到龙某辉的袭击,龙某妹不可能没有看见龙某辉如何杀人,龙某妹甚至以为陆某只是被龙某辉打晕后扔下车,这完全不符合常理。2.龙某妹在供述中称龙某辉先手持凶器划伤了陆某,陆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受伤后本能的反映应该是趋利避害,想尽办法逃跑,而不是在自己手无寸铁的情况下,主动从副驾驶挤到第二排去与手持凶器的凶手打斗,这等于是自寻死路,龙某妹的上述供述严重违背常理。3、龙某妹一直坚称自己面包车内没有放置水果刀,但是龙某辉的供述与龙某妹丈夫徐某的证言都可以证明龙某妹驾驶的面包车内有一把刀身很薄的,黄色刀柄和刀鞘的水果刀。4、龙某妹在供述中称,其受到龙某辉的胁迫才与其逃跑,并被迫提供资金。但是在两人外逃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龙某妹曾经一个人回家两次,两次都脱离了龙某辉的监管,完全有机会报警,但是她不但没报警还要丈夫徐某帮其掩盖杀人的事实。两人多次乘坐高铁,龙某妹有多次机会可以向高铁站的安保人员报警。两人去三江县时,龙某辉没有与龙某妹同行,龙某妹完全有机会去公安局报警,但是她不但没报警,还在自己手机遗失的情况下,借手机给龙某辉打电话报告自己的位置,这等同于自投罗网,她的行为完全不像被挟持。
针对第二点,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一审对龙先辉与龙某妹的量刑不均衡,显失公平,对龙某辉量刑过重。龙某妹教唆、指使龙某辉杀害陆某,龙某妹是犯意的提出者,龙某辉是实施者。同时,在龙某辉杀人陆某的过程中,龙某妹先后递给龙某辉刀子和手机数据线,帮助龙某辉实施杀人行为,两人应该构成共同故意杀人,两人均系主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两人的刑罚应该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为龙某辉是主犯,对龙某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龙某妹系龙某辉的帮助犯,对龙某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龙某妹为逃避法律的严惩,胡编乱造,其供述不仅前后矛盾、与龙某辉的供述不一致,还与诸多客观物证和证人证言背道而驰,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龙某妹拒不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拒不认罪,还将所有罪行都推到龙某辉一人身上,毫无悔改之心,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比龙某辉大,一审法院对其量刑畸轻,有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一审对龙先辉与龙某妹的量刑不均衡,显失公平,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对龙某辉从轻、减轻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承办律师从事实和证据入手,发现一审诸多未查明的事实,认真分析证据矛盾之处,最终证明本案指控的证据链条发生断裂,为受援人成功辩护。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本案撤销原死刑判决,发回重审,充分显示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彰显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