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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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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5年8月,胡某某入职湖南省岳阳市的某建设公司。1995年11月1日,胡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5年11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胡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年,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09年9月,某建设公司安排胡某某待岗。2011年1月6日,胡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用人单位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由某公司承继,某公司安排胡某某继续待岗。2020年10月,某公司向胡某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在此情况下,胡某某多次沟通、明确表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仍单方面违法终止了与胡某某的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并直接向胡某某的工资卡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3900元。此外,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某公司自2008年1月起开始持续性漏发、少发胡某某工资。

2021年9月13日,胡某某前往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胡某某并仔细审核了申请材料,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章浩然律师、胡琛律师代理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立即联系受援人胡某某,经其同意后,担任案件代理人。代理本案后,通过询问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承办律师及时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一、胡某某与某公司对于胡某某35年的工龄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同意续签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某某经济赔偿金?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历年岳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未发、少发工资?

承办人分析认为:在胡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续劳动关系长达35年的情况下,胡某某主动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某公司应当续签,否则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某公司历年未发、少发的工资,因劳动关系存续,所以并不影响仲裁时效,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主张以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但是,本案的风险点在于胡某某事实上自2009年开始即待岗在家、并未提供劳动,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此外,考虑到胡某某自2009年未提供劳动,可能仅会支持每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但总的来说,在充分告知胡某某案件风险后,站在全面维护胡某某的劳动者利益的角度上,承办人认为应当尽可能提出对申请人有利的仲裁请求,哪怕某项请求可能无法得到仲裁委支持。

经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申请人不同意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明确要求续签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及所签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现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胡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实上,除2009年6月至8月外,被告2008年1月至2020年10月31日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均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某公司应当支付胡某某自2008年1月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而非生活补助。

仲裁庭采纳了部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裁决:一、减去某公司自行支付的53900元外,另外支付胡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900元、待岗期间生活费8000元,共计61900元。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了解到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准备起诉,胡某某也及时起诉至法院。起诉后双方均未提出新的关键性证据,庭审过程中因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庭在庭后居中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最终,某公司除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3900元外,同意支付胡某某经济补助60000元,双方再无纠纷,案件圆满终结。受援人胡某某向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待岗劳动者维权案例,因劳动者存在长期待岗事实,用人单位往往据此支付劳动者较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达成和解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类案件中,承办人认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只要待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也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主张自己的权益。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管理上放任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待岗,已经是制度隐患,定期、及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梳理劳动关系,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才是减少劳动维权案件、保持企业形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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